限售股“送转股”个税新规落地 大股东套利空间被堵

(原标题:限售股“送转股”个税新规落地 大股东套利空间被堵)

8月29日/大湾区经济网/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8月28日联合发布公告,规范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公告,自8月28日起,限售股解禁后的送转股将纳入个税征税范围;同时取消按限售股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原值有关规定,堵住“解禁后大量送转股+股价下降”造成的少交个税漏洞。

我国自1994年起对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税,2010年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按20%税率征收个税,并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述股份解禁前的送转股,均纳入征税范围。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表示,此次发布的公告明确将限售股解禁后的送转股纳入征税范围,保障了税收公平,使解禁前的送转股与解禁后的送转股适用同样的税收规则。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进行税收套利和规避行为的往往是对公司具有支配地位的少数大股东,他们利用自己的控制地位进行税收筹划,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也破坏了资本市场秩序。公告有利于规范限售股减持行为,维护税收秩序,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公告同时明确,加强限售股清算申报管理,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与纳税人实际应缴税额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当办理清算申报,税务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受理。取消按15%核定成本原值的规定,规避上市公司在办理初始登记时故意隐瞒限售股成本原值资料、不当适用而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政策采取“新老划段”方式。政策实施后新产生的解禁后的送转股纳入限售股范围,政策实施前解禁后的送转股不纳入;政策实施前已上市公司未在证券结算系统内植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在政策实施后仍可按15%核定成本原值,限售股股东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向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梁季表示,“新老划段”方式妥善解决历史问题,有助于政策调整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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