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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生物原董事长高俊芳4罪并罚被判无期

(原标题:长生生物原董事长高俊芳4罪并罚被判无期)


长生生物原董事长高俊芳四罪并罚 被判无期


经济观察报 记者 李微敖


2026年7月初至9月20日,经济观察报记者从多位知情人士处获知,曾轰动一时的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股票代码:002680.SZ,已退市,下称“长生生物”)疫苗案,曲终落幕。

长生生物原董事长高俊芳,已于2026年1月30日被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长春中院)一审判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四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丈夫,长生生物原董事、副总经理张友奎,被判犯挪用资金罪,处有期徒刑6年。

此外,包括长生生物原董事、副总经理张晶,长生生物全资控股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春长生”)副总经理刘景晔等12人,亦被判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处以15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另有长生生物原董事赵志伟等4名员工,被判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至2年9个月不等的刑期。

长春中院在一审判决中确认,长春长生公司生产的狂犬病疫苗“经抽样检验,抗原含量和效价均符合要求”,没有证据证明(长春长生公司)涉案狂犬病疫苗的质量存在实质性问题”。

长春中院亦认定,从2006年至2014年,长春长生公司向时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管司司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司长等职务的王立丰行贿2090万元,以取得其在加快药品注册,免于行政处罚等方面提供的帮助。

一审之后,高俊芳等人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果出炉,维持原判。


高俊芳早年任职长春生物所 上市后家族身价最高超百亿元


上市公司的公告资料显示,高俊芳,女,1954年10月出生,早年曾任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职员、财务处处长。她的丈夫张友奎,也在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工作,曾任人事处副处长。

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现名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是新中国“六大生物制品所”之一,主营业务为疫苗、诊断试剂等产品的研发和销售。

1992年,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以自有资金600万元及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生产技术、分装古巴干扰素冻干技术900万元投入,共计出资1500万元,发起成立长春长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生实业),并占股50%。长春生物高技术应用研究所、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生物技术服务中心经销部以及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的内部职工,分别持股21%、1%和28%。

在长生实业公司里,高俊芳先后任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

成立之后,长生实业公司经历了两次内部职工股清理、两次增资以及八次股权转让,于2002年4月更名为长春长生公司。此后,长春长生公司又进行了多次股权转让,至2010年8月,高俊芳已持股30%,其子张洺豪持股25%,分别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同时,从2001年开始,高俊芳一直担任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2015年,长春长生公司通过借壳A股上市公司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黄海机械”),实现上市。交易完成后,高俊芳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高俊芳、张友奎和张洺豪三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约33.70%的股权。

2016年2月,高俊芳当选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同年3月,黄海机械更名为长生生物。

长生生物原董事长高俊芳,前排右一。图片来源:长生生物官微


借壳完成之后,长春长生公司也成为了上市公司长生生物的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的主要产品包括水痘疫苗、狂犬病疫苗、甲肝疫苗、流感疫苗、百白破疫苗及脑膜炎疫苗。

其中2015年,长春长生公司批签发狂犬病疫苗253.91万人份。所谓“批签发”,是指国家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等生物制品,在每批产品上市销售前或进口时实行强制性审查、检验和批准的制度。同年,长生生物公司实现销售收入7.96亿元,净利润2.93亿元。

至2017年年底,长生生物营业收入15.53亿元,净利润5.66亿元,现金流净额4.86亿元;公司总资产45.10亿元,净资产38.57亿元,公司在职员工1041人。

在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里,2017年长生生物批签发狂犬病疫苗355万人份,位居全国第二。

市值方面,长生生物的市值在2018年5月11日盘中达到292亿元,为历史最高。彼时,高俊芳、张友奎、张洺豪合计持股36.66%,对应的市值约为107亿元。


变故丛生 高俊芳等18人被刑拘


进入2018年7月,长生生物变故丛生。

当年7月6日至7月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国家药监局)对长春长生公司进行“飞行检查”。

“飞行检查”是指,为适应药品安全监管新形势,保证药品生产质量,提高监管效果,2006年当时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药品 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建立飞行检查制度,即事先不通知被检查企业而对其实施快速的现场检查。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发布《关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2018年第60号),指出国家药监局组织对长春长生公司开展飞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为此,国家药监局已要求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长春长生公司的《药品 GMP证书》(证书编号:JL20180024),责令其停止狂犬病疫苗的生产。

2018年7月16日7时41分,长生生物就此发布公告,并称国家药监局该次飞行检查所有涉事批次产品尚未出厂和上市销售,全部产品已得到有效控制;同时,为保证用药安全,公司正对有效期内所有批次的狂犬病疫苗全部实施召回;并且根据长春长生公司近几年对所售狂犬病疫苗不良反应的监测,未发现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不良反应。

2018年7月19日,长生生物再发公告,称收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源自2016年的一次国家药品专项抽验,长生生物生产的百白破疫苗,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2017年10月27日,监管部门对此立案调查,并于日前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库存的186支百白破疫苗;2、没收违法所得85.88万元;3、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即258.40万元。

从2018年7月16日至7月20日,长生生物股价连续五天跌停。

2018年7月24日,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为由,将高俊芳、张友奎等12人刑拘;同日,时任长生生物董事赵志伟等4名员工,亦被刑拘,事由是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2天后,即2018年7月26日,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又对另外2名长生生物的员工,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为由予以刑拘。


检方指控高俊芳犯五宗罪  


在高俊芳等人被刑拘十几天后,即2018年8月10日,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以高俊芳等14人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赵志伟等4人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向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下称“长春高新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同年8月22日,长春高新检察院将此案报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此后,这一案件经历了延长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补充起诉、变更起诉等多项程序。

长春市检察院指控高俊芳等13人犯生产、销售劣药罪,同时高俊芳还被控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行贿罪,总共五宗罪;指控其丈夫张友奎犯职务侵占罪;指控赵志伟等4人犯有帮助毁灭证据罪。同时,长春长生公司也作为被告单位,被控犯生产、销售劣药罪及单位行贿罪。

具体而言:

生产、销售劣药罪方面,检方指控:长春长生公司在生产狂犬病疫苗的过程中,违反疫苗生产标准,使用过期原液及因抗原含量低而进行二次浓缩后的原液配制半成品生产成品、使用多批次原液混合配制半成品生产成品,编造虚假的生产记录;未按规定对狂犬病疫苗成品进行效价测定、热稳定性试验,编造虚假的质量检定记录;组织编造虚假的批签发记录、更改狂犬病疫苗的生产批号。从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该公司共生产狂犬病疫苗826批次6400余万支,其中大部分已经销售、使用,“造成多人死亡和伤残,后果特别严重”。

相较于2018年案发之初,被指控犯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嫌疑人由12人增加到了13人;同时,高俊芳的丈夫,长生生物董事、副总经理张友奎,未再被指控这一罪名。

在帮助毁灭证据罪方面,检方指控:2018年7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长春长生公司进行飞行检查,“为掩盖违法犯罪事实、逃避处罚”,赵志伟等受高俊芳指派,带领两名网络维护人员对长春长生公司部分科室存有生产和检测数据的电脑及硬盘进行更换。同月12日下午,两名网络维护人员还在长春新区一路边,用铁锤将更换下来的硬盘砸碎。

挪用资金罪,以及职务侵占罪方面,检方指控:2006年至2010年,高俊芳、张友奎共谋将各省代理商销售疫苗的部分货款不入长春长生公司账户,存入账外资金账户并由张友奎负责管理。

2006年5月,高俊芳挪用长春长生公司资金110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长春长生的股权。同年11月,高俊芳、张友奎经共谋,将张友奎主管的公司账外资金692万元,与高俊芳个人款项408万元一并存入长生股权登记托管有限公司账户,归还上述高俊芳挪用的1100万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方面,检方指控:2001年至2002年间,高俊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韩某某等2人在生产经营方面提供帮助,于2003年11月至2004年8月间先后12次共计收受韩某某等2人所送2150万元;于2005年3月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股权的方式收受韩某某等2人1381.118万元。”

知情者告诉经济观察报记者,检方此处指控的“韩某某等2人”就是韩刚君与杜伟民。他们在高俊芳一案中,均作为证人出具了证言。

韩刚君与杜伟民早年均为长生生物的间接股东,韩刚君也曾是原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苏全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杜伟民则是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300601.SZ)的实际控制人。

单位行贿罪方面,检方指控,2006年至2014年,长春长生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高俊芳向时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市场监管司司长、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司长等职务的王立丰行贿2090万元。

2025年12月16日至19日,高俊芳等人一案,在长春中院一审公开开庭。此时,距离高俊芳被警方刑拘,已经过去了7年零5个月。

在开庭之前,赵志伟、张友奎等13人先后被取保候审,而高俊芳、张晶等5人则一直被羁押。


高俊芳一审被判无期 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赵志伟等4人被指控的帮助毁灭证据罪,4名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在高俊芳被指控的五项罪名中,对于挪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两项,高俊芳对被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对于职务侵占罪的指控,高俊芳、张友奎及其律师们提出,高俊芳、张友奎挪用公司资金692万元后,已将该款项归还公司,二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指控,高俊芳及其律师们提出,高俊芳购买他人股权的行为,属于正常股权转让,且高俊芳不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故意,不能因此认定高俊芳购买股权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指控,长春中院认可,在案的证据“不能证实涉案狂犬病疫苗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长春长生公司生产的狂犬病疫苗,经抽样检验,抗原含量和效价均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但是其生产过程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虽然高俊芳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条件”。但“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但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2026年1月30日,长春中院就此作出一审判决,高俊芳等13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高俊芳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长生生物原董事、副总经理张晶被判有期徒刑15年,罚金500万元;长春长生副总经理刘景晔,被判有期徒刑15年,罚金200万元;其余10人,被判有期徒刑9年6个月至7年不等。

高俊芳同时还被判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处有期徒刑6年9个月;犯单位行贿罪,处有期徒刑4年。对于检方所指控的高俊芳犯职务侵占罪一项,法院未有认定。四罪并罚之后,决定对高俊芳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丈夫、长生生物原董事、副总经理张友奎,被判犯挪用资金罪,处有期徒刑6年。对于检方所指控的张友奎犯职务侵占罪一项,亦未被法院认定。

长春中院同时判决,长生生物原董事赵志伟等4名员工,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其中赵志伟被判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其余3人均被判有期徒刑2年9个月。

曾被检方列为被告单位的长春长生公司,在一审宣判前,即2024年6月3日已被注销。

上市公司长生生物,则早在2019年1月14日,就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为由,决定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同年3月15日起,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同年10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长生生物股票终止上市。

在一审宣判之后,高俊芳等提出上诉。

知情者向经济观察报记者介绍,2026年6月下旬,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已对此案维持原判。

2026年9月,经济观察报记者亦向高俊芳的家人求询,二审之后高俊芳及其家属是否还会申诉,提出再审申请。其家人答复,不便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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