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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不能惩罚家属的不离不弃

(原标题:工伤认定,不能惩罚家属的不离不弃)

陈碧/文 一起因机械计算“48小时”抢救时限而引发的工伤争议,在当事人去世5年后,终于在最高检、最高法的介入下尘埃落定:工伤认定成立。这起被最高检纳入典型案例的案件,近日对外发布。

2021年4月29日,贵州某公司员工吴某平在上班期间突发身体不适送医,5月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人社局以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均被判定不属于工伤。最高检审查后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26年4月,最高法再审认定吴某平属于“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支持认定工伤,家属获赔92万余元。

案件最终被纠错,这当然是正义的实现,然而此时,距离劳动者吴某平去世已整整5年。这背后是家属日复一日的坚持和等待,官司未了结,逝者也迟迟得不到告慰。“48小时”的规定来自《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本意是将某些岗位病亡视同工伤。狭义的工伤直接由工作产生,比较容易认定。但如果劳动者在岗位上突发疾病,而疾病和工作的因果关系不好证明,怎么办?立法为此建立了“视同工伤”原则: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一规则的初衷是体现对人的保护,但如果机械适用“48小时”规则,就会带来一个困境:家属不得不在继续抢救和保住工伤待遇之间做选择。如果因为延长了抢救时间就不认定工伤,这相当于变相惩罚家属坚持抢救、不离不弃的行为。例如在吴某平案中,患者于5月1日11时20分已无心跳和呼吸,但在家属要求下,医院继续进行心肺复苏,直到12时08分才宣告死亡。正是这延长的几十分钟,成为本案争议的核心焦点。“48小时”是判断岗位发病与死亡关联性的参考标准,对该规则的解释应采有利于劳动者的实质认定。如果机械起算,如最高检在典型案例中阐述的那样——让家属在“放弃治疗以获工伤”与“坚持抢救而失权益”之间陷入道德困境,那显然背离立法本意。最高检将吴某平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正是为了纠正对“48小时”规定的机械适用。

工伤认定属于行政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当职工或家属对人社局的决定不服时,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后,当事人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吴某平案中,家属在五年时间里穷尽了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检察机关敢于纠错,让法律监督权不再沉睡,这值得肯定,但同时也应追问:当行政与司法系统发生错误时,为何纠错代价往往由最弱势的劳动者及其家庭承担?工伤认定的救济机制是否可以从事后前移至事前?

回看这五年,劳动者家属经历的既是法律流程,也是行政、司法惯性与人性之间的拉扯。基层人社部门依据医院宣告的死亡时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一审法院依据法条字面作出判决,二审维持原判,再审仍未改判。整个链条上每一个人似乎都没错,每一个决定似乎都理直气壮:如果口子开得太宽,工伤基金会不会被击穿?真正需要救济的劳动者权益会不会被挤占?这些顾虑自然有道理,但“48小时”的立法本意被歪曲后便化作一台冷酷的计时机器,执法者和司法者也就不再对抗系统的惯性,不再进行个案考量;而为了纠正这样的机械适用,需要当事人经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后,再叩响检察监督的大门。

承认制度会犯错,并设计纠错通道,这当然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但一个真正有温度的善治系统,不能把希望寄托在最后一道纠错程序上。事后的纠错再大声、再正义,也是一种迟到的正义。如果我们明知系统纠偏的代价如此高昂,就应当将审慎的目光和实质性化解矛盾的机制,前移到人社局初决和基层法院一审阶段。

要知道,一个普通家庭历时数年,耗尽心力去对抗庞大的行政和司法系统,维权成本高到足以让大多数人放弃。全国或许还有类似吴某平的劳动者,其家属在经历一审、二审败诉后就认了,正义沉没在已决案件的卷宗库里。

愿本案像一颗石子投入水面,激起涟漪,并带来持续的制度回响。我们期待,最高检、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病亡视同工伤条款的适用规则,惠及更多劳动者。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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