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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外超额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浙江证监局对浙江嘉特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靖涛、邱宇、邱平燕出具警示函

(原标题:因对外超额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浙江证监局对浙江嘉特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靖涛、邱宇、邱平燕出具警示函)

浙江嘉特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靖涛、邱宇、邱平燕: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嘉特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8月和11月为全资子公司GINT (THAILAND) CO.LTD.提供6,295.01万元和4,565万元的担保,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前期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超出金额2,860.01万元,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6年4月和5月分别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差额进行补充审议并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邱靖涛、时任董事会秘书邱宇、时任财务负责人邱平燕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邱靖涛、邱宇、邱平燕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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