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诚元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违规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业务,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浙江诚元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业务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职责。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