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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达华智能年报审计未勤勉尽责、审计报告存虚假记载,福建证监局对中兴华所罚没566万元,对闫宏江、蒋朋军各罚45万、35万

(原标题:因达华智能年报审计未勤勉尽责、审计报告存虚假记载,福建证监局对中兴华所罚没566万元,对闫宏江、蒋朋军各罚45万、35万)

当事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闫宏江,男,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华智能)2021年至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蒋朋军,男,达华智能2021年至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兴华所在达华智能2021年至2023年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兴华所出具的达华智能2021年至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达华智能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提前确认子公司处置收益、工程项目会计核算错误等行为。达华智能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与虚假记载。

中兴华所为达华智能2021年至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审计业务收入合计300万元(扣除增值税前)。中兴华所对达华智能2021年至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闫宏江、蒋朋军。

二、中兴华所在达华智能2021年至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一)2021年度货币资金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关于达华智能控股子公司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米科技)2021年度货币资金的审计底稿中,未见函证过程控制记录,审计获取的银行询证回函缺少关键要素,中兴华所未对审计底稿中的数据差异作出解释说明。中兴华所未对审计获取的银行对账单数据与函证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关注和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第1101号(2019年)》)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第1301号(2016年)》)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第1312号(2010年)》)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2022年度货币资金与预付账款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关于福米科技2022年度货币资金与预付账款的审计底稿中,中兴华所未对审计底稿中的数据差异作出解释说明,且引用错误财务数据开展审计工作。货币资金审计与预付账款专项核查中,中兴华所未对函证全过程保持控制,未对函证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关注和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审计准则第1101号(2019年)》第二十八条、《审计准则第1301号(2016年)》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与《审计准则第1312号(2010年)》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2023年度货币资金收支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中兴华所在福米科技2023年度货币资金收支检查中,未对相关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关注和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第1101号(2022年)》)第二十八条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第1301号(2022年)》)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未对达华智能确认子公司处置收益作出恰当审计判断

中兴华所未对达华智能确认子公司中山市德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山德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融佳安全印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青岛融佳不动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处置收益保持应有的关注和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识别出达华智能2023年在尚未转移控制权的情况下提前确认两家子公司处置收益存在错报。

上述情形不符合《审计准则第1101号(2022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与《审计准则第1301号(2022年)》第十条的规定。

(五)未发现福米产业园工程项目存在会计核算错误

中兴华所未对达华智能福米产业园福美显材贴合项目延迟至2024年结转固定资产提出异议,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兴华所未对福米模组项目工程停工与土地出售事项予以充分关注,未发现该项目存在会计核算错误,未作出恰当审计判断。

上述情形不符合《审计准则第1101号(2022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与《审计准则第1301号(2022年)》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业务约定书、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兴华所为达华智能2021年至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闫宏江、蒋朋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存在认错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2,830,188.62元(扣除增值税后),并处以2,830,188.62元罚款;

二、对闫宏江给予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

三、对蒋朋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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