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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增营业场所未报备、自媒体荐股及适当性管理缺失等违规,深圳证监局对策牛(深圳)科技及董事长沈洁出具警示函

(原标题:因新增营业场所未报备、自媒体荐股及适当性管理缺失等违规,深圳证监局对策牛(深圳)科技及董事长沈洁出具警示函)

策牛(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洁:

经查,策牛(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新增营业场所未报备。二是部分投资顾问通过自媒体账号向公众推荐个股,部分员工通过企业微信向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投资者推荐股票。三是个别一般证券从业人员冒用投资顾问名义提供投资建议。四是展业自媒体账号管理不足。五是部分投资建议未明确投资建议出具人、注明的投资顾问信息有误、未揭示潜在投资风险。六是部分营销活动、股票池记录的业务留痕及合规管理不足。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九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沈洁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策牛(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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