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越南政府总理要求保障2027—2030年电力供应)
《越通社》10月23日报道,2026年10月22日,越南政府办公厅发布第10790/VPCP-CN号公文,传达政府总理关于立即落实2027—2030年电力供应保障措施的指示,明确各部委、机关和地方的分工、职责和完成期限,杜绝电力短缺。
政府总理指示工贸部指导并督促各部委、机关和地方集中推动家庭、机关单位、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发展自发自用屋顶太阳能,鼓励安装电池储能系统(BESS),以降低用电高峰时段负荷,提高当地电力供应自主保障能力。
工贸部须提请政府、政府总理向各地方分配自发自用屋顶太阳能发展指标,尤其是北部各省(市)相关指标,并明确建设数量和投运时间节点。该项任务于2026年10月30日前完成,落实结果将作为评估各部委、行业和地方领导履职成效的重要指标。指导并督促各地方尽快根据《电力法》第22条第2款颁布支持家庭安装自发自用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政策,并于2026年12月前完成。各项目投资方须集中推进项目实施,确保进度,在2026年内完成那阳二号火电厂和广泽一号火电厂建设并投入运营。
工贸部还须对已纳入调整后的《第八个电力规划》且具备实施条件的集中式太阳能发电项目、水电站水库水面太阳能发电项目,以及配套输电电网和送出工程进行督导,并提出向各地方和集团分配具体任务,立即推动项目实施。越南电力集团(EVN)继续研究并投资建设电池储能系统,在变电站及电力系统内适宜位置部署,确保2027年内投入运行。
2026年12月,工贸部须牵头,会同财政部、司法部及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发布相关机制、政策和指导文件,加快发展储能系统;鼓励工业区、工业集群安装自发自用屋顶太阳能系统并配套电池储能系统,特别是北部地区。
政府总理要求各部委、机关和地方加强节约用电,每年节电量至少达全国总用电量的3%。在4月至7月用电高峰期,节电量至少应达用电量的10%。
各项电力需求管理、负荷转移和负荷调节计划须协同实施,目标是在电力系统高峰时段至少削减3000兆瓦负荷,并将全系统电能损耗率降至6%以下。
对于2028—2030年及以后阶段,工贸部须直接与财政部、越南电力集团(EVN)、越南国家工业与能源集团(PVN)、越南煤炭矿产工业集团(TKV)等部门、企业负责人沟通,审查已投资、正在投资及需要启动投资的电源和输电网项目。在此基础上,各方就项目清单达成一致,并将相关项目交由国有集团负责实施,以充分保障电力供应。
对于具体项目,审查工作须明确实施进度、投入商业运营的时间、融资能力以及相关困难、问题的处理权限。如有必要,工贸部须研究提出使用国家财政预算投资部分紧急电力项目和工程的方案,并于2026年10月30日前报请政府总理审议、指导。
工贸部还须直接与各地方开展工作,制定详细计划,明确调整后的《第八个电力规划》管理范围内各项工程和项目的关键进度节点。计划须明确进度节点和投运时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报送工贸部跟踪、监督。对于无法按要求进度完成的项目,工贸部须牵头,会同项目所在省(市)人民委员会审议并决定替代方案;对于超出权限的问题,须报请政府总理处理。
政府总理要求各部委、机关和地方加强节约用电,每年节电量至少达全国总用电量的3%。在项目获得许可后不得放松管理,并须协同严肃处理拖延不前、存在违规行为的投资方。如规划内项目未能实施,或未能按照规定进度投入运行、开发利用,工贸部须向政府和政府总理承担责任。
各省(市)人民委员会主席须负责指导在2026年12月内颁布支持家庭安装自发自用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政策,加快投资手续办理、投资方遴选和项目进度检查工作。项目投资方须制定详细计划,以书面形式承诺实施进度和投运时间,并定期每季度向工贸部报告。履行承诺的情况将作为评估地方领导履职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政府总理要求工贸部主动落实所承担的任务,不得消极等待、依赖上级,不得推卸责任;对于超出职权范围的问题,须及时向有权机关报告。如在任何情况下发生电力短缺,工贸部须最终向政府和政府总理承担责任。
来源: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