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立信所香雪制药年报审计存在函证、货币资金、在建工程等程序执行不到位问题,广东证监局对立信所及4名责任人出具警示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勇波、梁谦海、王文俊、马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执业的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雪制药)2016年至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进行检查。经查,立信所审计执业存在以下问题:
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在2016年年报审计中,对部分信托产品未寄发询证函。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往来款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2016年至2018年年报审计中,未结合《合作经营协议》有关条款对其他应收款相关的经营业务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2016年至2018年年报审计中,对部分银行账户未获取完整的银行对账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四、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2018年至2019年年报审计中,未获取完整的在建工程权属证明材料,未结合合同条款及工程进度核验款项支付的合理性。二是2019年年报审计中,部分在建工程监盘时间早于相关在建工程拆除时间。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立信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陈勇波、梁谦海、王文俊、马玥分别为香雪制药2016年、2016年至2019年、2017年至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立信所、陈勇波、梁谦海、王文俊、马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