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因适当性管理不到位违反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重庆证监局对中信证券重庆分公司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适当性管理不到位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分公司应切实加强合规管理,防范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6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