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因未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义务且未按基金合同约定方式披露信息,北京证监局对北京鸿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北京鸿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中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义务,二是公司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