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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子公司管控不到位、财报披露不准确,上海证监局对东芯股份责令改正、对时任董事长蒋学明出具警示函

(原标题:因对子公司管控不到位、财报披露不准确,上海证监局对东芯股份责令改正、对时任董事长蒋学明出具警示函)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蒋学明:

经查,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芯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对子公司管控不到位。公司对子公司Fidelix Co.,Ltd(以下简称Fidelix)管控较为薄弱,未能执行有效的检查和监督,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5〕18号)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二、相关年度财务报表披露不准确。2018年12月,子公司Fidelix对外销售一批存储芯片273万美元,公司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于2019年确认收入,并于2022年对应收账款余额全额计提坏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东芯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东芯股份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蒋学明时任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蒋学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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