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郑州大学段平方:平台不能凭一纸协议转嫁纳税义务)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崛起,成为拉动就业、激发消费、促进创新的重要力量。但在繁荣发展的同时,不少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对涉税义务划分仍存在模糊认知:平台协议里写了“税费自理”,是不是平台就不再承担涉税义务?也有部分平台在合同约定、入驻条款上做文章,试图规避信息报送、代扣代缴等义务,将涉税义务推向平台内商户和从业者承担。
比如,2025年11月,税务部门曝光了网络主播郭鑫鑫偷税案件,此案中郭鑫鑫试图以“平台已代扣代缴”为由逃避纳税义务,但经税务机关核查,平台仅对其劳务报酬收入76万元履行了扣缴义务,绝大部分销售收入及佣金均未代扣代缴税款,最终税务机关对郭鑫鑫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郑州大学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主任段平方表示,这些认知和做法,既影响国家税收安全,也埋下了合规风险隐患。对于平台经济各类主体涉税义务要厘清一条底线:法定涉税义务,不能通过协议随意转移转嫁。
2025年相继发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明确了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扣缴义务,并规定可以办理代办申报。
段平方认为,这一系列规定的核心逻辑,是让掌握交易数据的平台承担与其信息优势相匹配的税收协助责任,从源头解决平台经济中“数据在平台、税源在平台、责任却落空”的问题。
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平台企业需依规报送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在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其收入信息可免予报送。平台内从业人员自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平台企业应按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从业人员从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的,平台企业在取得从业人员的书面同意并留存备查后,可以为从业人员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平台企业履行信息报送、扣缴义务和代办申报服务,并不意味着包办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全部纳税义务。”段平方强调,平台承担的协助征管义务,并不能替代其他主体的纳税义务,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平台内经营者作为独立经营主体,应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税务信息确认,如实申报通过平台取得的销售收入,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等,并按规定开具、取得和保存发票。平台内从业人员应如实提供个人身份和收入信息,根据收入性质依法申报纳税。从业人员通过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咨询、设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平台预扣预缴后,从业人员汇总全年收入后需要补缴或退税的,仍需在年度终了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从业人员通过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应自行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实践中,部分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主要存在以下误区:
一是以“税费自理”条款试图免除平台企业自身扣缴义务。有平台企业在入驻协议中约定“一切税费由从业者自行承担”,并据此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对此,段平方认为,虽然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当事人之间就税负的经济承担作出约定,即实际由谁缴纳税款的约定,但扣缴义务是税法直接规定的法定义务,不由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如果平台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签订入驻协议的经营者或从业人员也未申报缴税,税务机关在依法追究纳税人责任的同时,也将依法追究平台未履行扣缴义务的责任。
二是以“个体户注册”形式包装实质劳务关系。部分平台企业试图为平台内从业者统一注册个体工商户,通过这种方式,将从业者原本适用3%至45%超额累进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适用5%至35%经营所得税率的“经营所得”,套用核定征收政策,减少缴纳税款,并以此规避代扣代缴义务。
段平方分析,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用工管理”为准,而非“个体工商户”的纸面形式,如果只是为了少缴税款或规避平台扣缴义务,批量注册个体工商户且没有实际经营场地和经营实质,强行把劳务报酬转为经营所得申报,属于收入性质错配,平台企业和从业者都将面临涉税风险。
三是以“平台负有扣缴义务”为由,忽略纳税人自身纳税义务。一些从业者把平台负有的扣缴义务误读为自身纳税义务的“挡箭牌”。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段平方解释,平台企业代扣代缴只针对特定所得、特定环节,不覆盖从业者的全部收入,也不覆盖所有税种和所有纳税环节,更不能改变从业者作为纳税义务人的法律地位。对平台未扣、少扣、错扣,或者不属于平台扣缴范围的收入,从业者仍应依法自行申报、足额缴纳。
根据规定,平台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将相关情形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