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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的山寨之痛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武和中 2013-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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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美国篮球巨星乔丹与中国乔丹体育公司的互诉陷入胶着之时,另一本土体育品牌阿迪王与阿迪达斯间历时五年的诉讼则再现乌龙。有消息称,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且阿迪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予以认可,且表示法院的判决书已经下来了;但阿迪达斯方面则予以否认,并表示协议尚未最终确定,案件仍在审理中。

不管阿迪王与阿迪达斯官司的最终结果如何,相对乔丹体育近日在法庭上,把中文“乔丹”诠释为“南方之草木”引发人们的咋舌,阿迪王方面表现出的愿意放弃阿迪王品牌的和解意向,预示着其与阿迪达斯的官司或将显转机。

其实,乔丹体育等的司法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部法律:一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比如乔丹体育侵权案中,原被告争论的乔丹商标能否适用于法律中对姓名权客体的侵犯条款,法律对姓名权的保护是否做到了消除不确定性,及可有效避免负外部性。二是《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虽然我国实行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但对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为复制、摹仿和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法律定义方面存在模糊的外部性问题。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或者人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乔丹体育的品牌标识是否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认?这一官司如此胶着反映相关法律还存在模糊地带。

鉴于此,如果把当前国内企业“傍洋牌”引发的频繁司法纠纷,单以个案解读,无疑是言于浮表的,必须从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反思,避免规制失范。法律是甄别人们财产和行为边界的正式规范,且与组织法等公法不同,民法、刑法和商法等属于私法,而私法的内核是人们在交往中约定俗成的自然法则,而这正是民商法等司法制度能降低经济社会成本,维护经济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

当前“傍洋牌”等侵犯知识产权、商标等事件频发,一定程度上反映目前国内相关法律制度在规范企业行为上存在不确定性。而这种法律规制的不确定性增加着经济社会的交易成本。以乔丹体育商标纠纷为例,诉讼已导致其IPO上市受阻,进而引发既定发展战略被打破,甚至危及其资金链;而继续用“乔丹”品牌使其在海外市场拓展和资本运作面临巨大风险,发展空间受阻;同时较长的诉讼周期既耗费企业精力,也浪费不必要的司法资源。

正如亚当·斯密所言:最商业化的社会,就是最道德的社会。而市场需要基于自然法的私法护卫,以使所有市场主体能在良序的市场中公平竞争,守信经营。因此,当前需适时清理整顿民商法中一些模糊的条款,让法律更具明确指向性,尽可能减少和避免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等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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