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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对境外收入征税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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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报道称,中国税务机关将更加严格地对本国公民的境外收入征收所得税,包括对在境外居住的公民的境外收入征税。报道将中国税务机关这样做的原因,部分归结为中国财政收入近年因经济减速、楼市低迷而增长放缓,地方政府需要大力开辟新的税收来源。看得出来,其是在发出疑问:必要吗?合理吗?

税务机关可能确实有为稳定税收而开辟税源、加强征管的措施,其中一些措施值得商榷,但具体到更加严格地对境外收入征税,则是非常合理而且必要的。

大致地说,在很多国家,即使一个人有该国国籍,只要他在该国居住的时间足够短,他在境外获得的收入就不需要向该国缴税;而美国公民即使不在美国居住,也需要向美国就境外收入缴纳所得税。显然,美国的规定是最严厉的。

那中国是如何规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须就境外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对“有住所”的解释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国家税务总局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又进一步对“习惯性居住”做出解释: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一个有中国国籍的人,即使长期在境外工作,他今后也必须回中国境内居住,当然属于“习惯性居住”,即使他并不在境内居住,也要被认作“有住所”,那就要为境外收入缴税。由此可见,中国税法对境外收入征税的规定确实与美国同样严厉,长期不在境内居住的公民,依然要承担纳税义务。

“习惯性居住”解释了这样做的合理性。很多人认为,在境外居住的公民,并不享受本国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让他们缴纳所得税是不公平的。而“习惯性居住”的概念则指出,如果一个人在境外居住是暂时的(即使是长期的),以后还是会回到中国境内,那么,他还是会享受中国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而且,他可能还有家人、利益相关人正在享受中国政府的公共服务。既然如此,“习惯性居住”的人当然应该缴税。但是,在境外工作普通职员不需要为此担心,因为他们已在境外缴税,可以扣减境内应纳税额。

全球的富人都热衷于避税,中国的富人也不例外。几十年前他们就利用境外注册公司的方式避税,现在则有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移民的方式避税。而他们的收入实际上主要来源于中国,因此,中国当然有必要更加严格地对境外收入征税。(编辑 张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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