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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推进简政放权五部行政许可规章征求意见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周鹏峰 2015-04-11 09: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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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正有条不紊地推进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近日,银监会组织修订和起草了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非银金融机构以及信托公司五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目前上述五部行政许可规章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意见。

这一举措主要是为落实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将银监会前期已取得的简政放权和监管架构改革成果通过法律程序予以总结和落实。

据银监会总结,此次修订和起草的行政许办法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清减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的行政审批包括:机构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审批;机构降格和临时停业审批;机构由于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而引起的修改章程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审批;信用卡章程审批;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审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平级调岗转任任职资格审批等。此外,此次修订主动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将支行分为管理型支行和经营型支行,取消对经营型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

二是重置行政审批流程,下放审批权限。具体体现为重新划分了监管事权,缩短行政许可链条,最大限度方便行政相对人。对于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层面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一级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跨境投资并购、总行层面的董事长、行长、董事以及其他高管的任职资格和新增业务品种等由银监会负责审批。对于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除新设筹建、重组改制和终止事项由银监会审批外,其余事项包括修改章程、更名、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业务范围调整等均下放给银监局审批。

三是规范统一行政许可条件,提高监管透明度。比如调整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外投资和开办业务的行政许可条件,与中资商业银行许可标准保持一致,将中外资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的准入条件拉齐。比照中资商业银行许可办法,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增加了高管代为履职的规定。与此同时,五部行政许可规章征求意见稿中全部删除了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个案审核内容,从程序上保证了今后一律不再受理个案审批事项。下一步,银监会将通过建设统一的准入信息平台,实现准入审批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

四是注重与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比如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相衔接,取消了设立外国银行分行需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的条件要求;取消了原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总行需“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作为下设分行营运资金的条件要求;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初次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由原“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修改为“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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