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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事项

来源:国家发改委 2015-06-17 11: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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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发改委网站17日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为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现决定:

一、废止《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体改生[1992]31号)。

二、对4件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删除第八条第(一)项中的“2.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删除第九条第(一)项中的“2.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删除第十条第(一)项:“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删除第九条第(一)项:“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删除第十条第(一)项:“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将第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删除第八条第二款:“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删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

删除第四条第(四)项:“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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