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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与清华大学联手成立血液制品研究中心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璐 2015-06-26 15: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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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6月25日晚间披露,以血液制品的研究和产业化推广为立足点,服务于国家人口安全战略,公司与清华大学(医学院)本着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双赢”原则,达成签署联合成立清华—莱士血液制品高科技创新联合研究中心合作协议。此举是对协同创新推动中国健康医疗高科技产业发展新模式的探索,有利于推动上海莱士在健康医疗高科技产业开拓新领域,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清华大学(医学院)成立于2001年10月25日,首任院长是我国著名医学科学家、两院院士吴阶平先生。医学院目前下设三个系一个中心:基础医学系、生物医学工程系、药学系和公共健康研究中心,涵盖了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药学、生物医学工程和公共健康五大学科,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优秀学生培养、尖端科学研究和专业社会服务的综合基地。

根据上海莱士与清华大学(医学院)签署的协议,联合研究中心为非独立法人机构,建在清华大学,依托清华大学(医学院),其运行管理需遵守清华大学相关规定。联合研究中心设管理委员会,由双方任命的资深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其职能是确定联合研究中心的研究开发目标和决定重大事务。

协议约定双方的合作期限为十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双方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且符合续签条件,可在协议期满前三个月,经报请双方主管部门领导批准(乙方要求通过清华大学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确定合作期限是否再延续并签署续期协议。

协议有效期内,上海莱士十年累计投入人民币共2亿元,每年向联合研究中心投入2000万元,第一年经费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清华大学(医学院)提供人力、技术,负责落实联合研究中心的场所等(视具体情况定)。联合研究中心有义务依托双方各自的优势和资源联合申请国家、国际、省部委、地方等科技奖励和政府资助。在协议期内,双方均有义务配合协助对方申请科技奖励和政府资助,并提供申请需要的相关资料及证明性文件。项目资金使用分配由双方遵照项目申报时的约定执行。

双方还约定,联合研究中心成立后,双方在联合研究中心合作形成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双方共同所有,或通过管委会决议约定相关知识产权归属及违约责任。其中,申报科技奖励时,清华医学院为第一申报单位,上海莱士为第二申报单位;清华医学院教师为第一完成人,上海莱士人员为第二完成人。特定研发项目的科研成果转让由清华医学院主导转化,但上海莱士对清华医学院所有的那部分产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特殊需求课题的科研成果定向由上海莱士承继或由清华医学院将其共有的那部分产权定向转让给上海莱士,清华医学院享有提成或股权(按国际惯例3%)。

业内人士认为,此番合作是对协同创新推动中国健康医疗高科技产业发展新模式的探索。联合研究中心将成为培养基础医学、生命科学、血液、蛋白质相关领域研发人员的支持平台,在此平台的支持下,深化双方在创新药物研发上的战略合作,在健康医疗高科技产业开拓新领域,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对于此次合作,上海莱士也表示,成立联合研究中心有利于公司在健康医疗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战略布局,充分利用清华大学在人才储备以及科研实力等资源上的优势,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新模式、新机制,促进创新药物研发,支持公司获得具有前瞻性市场潜力的研发项目成果,推动公司在健康医疗高科技产业开拓新领域,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目前由于公司与清华大学(医学院)设立联合研究中心尚处于前期阶段,预计该协议对公司短期业绩尚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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