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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投行协定在京签署确定两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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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签署仪式在京举行。亚投行57个意向创始成员国财长或授权代表出席签约仪式,其中50个已通过国内审批程序的国家正式签署协议。

协议附件公布了各成员国的法定股本初始认缴额。由于申请加入国家增多,中国投票权稀释到26.06%,占比最大。随着新成员的不断加入,中方和其他创始成员的股份和投票权比例均将逐步稀释。

亚投行与现行国际金融运作有所不同,如投票权中引入“创始成员投票权”,用于照顾那些创始成员国小国;吸收现有机构的经验,董事会为非常驻,意在提高运营效率;以商业化运作为主,项目选择上可与私营资本进行合作,在货物或服务采购上不进行国别限制等。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各国签署《协定》后,还需经本国立法机构批准。年底之前,经合法数量的国家批准后,《协定》即告生效,亚投行正式成立。下一步,各方将按照此前商定的时间表,积极推进包括完成各自国内立法批准程序在内的各项筹建工作,确保亚投行如期在年底前正式成立并及早投入运作。

以亚洲地区基础设施融资为主

6月29日,包括中国、澳大利亚、巴西、法国、德国、印度、伊朗、意大利、韩国、老挝、卡塔尔、新加坡、西班牙、英国等50个意向创始成员国财长或授权代表在京正式签署亚投行协定。

协定签署国一致确信,亚投行作为旨在支持基础设施发展的多边金融机构,银行的成立将有助于从亚洲域内及域外动员更多的亟需资金,缓解亚洲经济体面临的融资瓶颈,与现有多边开发银行形成互补,推进亚洲实现持续稳定增长。

2014年10月,首批22个意向创始成员国在北京签署了《筹建亚投行备忘录》。随后,先后有35个域内外国家作为意向创始成员国加入了亚投行。5月下旬,经过四轮谈判磋商,57个意向创始成员国如期商定了《协定》文本。

楼继伟在签署仪式后对记者表示,《亚投行协定》为成立亚投行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亚投行的宗旨、成员资格、股本及投票权、业务运营、治理结构、决策机制、总部选址等核心要素,是指导亚投行未来运营的“根本大法”。

世界银行集团行长金墉6月29日发表声明指出,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巨大非任何一家机构所能满足。全世界每年的基础设施投资约为1万亿美元,但其中绝大部分流向发达国家。新兴市场和低收入国家面临每年1万亿至1.5万亿美元的基础设施融资缺口。世行将亚投行看作是一个重要的合作伙伴,具有消除极度贫困的共同目标。有了良好的环境、人力和采购标准,亚投行将与世行及其他开发银行共同解决巨大的基础设施投资需求,这对于消除贫困、减少不平等和促进共享繁荣至关重要。

亚投行职能显示,以推动区域内发展领域的公共和私营资本投资,尤其是基础设施和其他生产性领域的发展;对包括能最有效支持本区域整体经济和谐发展的项目和规划进行融资支持,并特别关注本区域欠发达成员的需求;鼓励私营资本参与投资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并在相关领域对私营投资进行补充等。

虽现已敲定57个创始成员国,但亚投行仍保持开放姿态,银行成员资格向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成员开放。

楼继伟表示,自中方提出筹建亚投行倡议以来,一直以“开放、包容”的姿态推进亚投行建设,欢迎所有有兴趣的国家加入亚投行,并按照“先域内、后域外”的步骤开展工作。

中国目前投票权26%

外界关注的投票权,也浮出水面。

亚投行的总投票权由股份投票权、基本投票权以及创始成员享有的创始成员投票权组成。股份投票为每个成员持有的亚投行股份数;基本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12%,由全体成员(包括创始成员和今后加入的普通成员)平均分配;每个创始成员同时拥有600票创始成员投票权。其中,基本投票权和创始成员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比重约为15%。按现有各创始成员的认缴股本计算,中国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26.06%。

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熊爱宗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创始成员投票权为亚投行的一大特点,有助于保障创始成员的权利,尤其是一些小国的权益。通行的国际金融多边组织投票权,由股份投票权和基本投票权两部分组成。

在治理结构上,理事会为亚投行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亚投行的一切权力。理事会可将其部分或全部权力授予董事会。

决策机制上,理事会采用简单多数、特别多数和超级多数原则进行决策。简单多数指投票权的半数以上;特别多数指理事人数占理事总人数半数以上、且所代表投票权不低于成员总投票权一半的多数通过;超级多数指理事人数占理事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且所代表投票权不低于成员总投票权四分之三的多数通过。

由于超级多数需具备“投票权不得低于四分之三”的条件,中国拥有的26%的总投票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票否决权”。

熊爱宗表示,理事会决策上绝大部分只要满足简单多数就能获得通过,即便在特别多数情况下,中国均不具备“一票否决权”,仅少部分需遵循超级多数进行决策的事项才具备否决权。

需由理事会超级多数投票同意的事项仅包括,如增加银行的法定股本, 包括实缴股本和待缴股本之间的比例;银行其他的融资方式;将银行净收入分配用作其他用途的等决策事项。

不过,随着新成员的不断加入,中方和其他创始成员的股份和投票权比例均将逐步稀释。

亚投行在治理结构上另一大特点在于设立非常驻董事会。楼继伟指出,亚投行董事会在运行初期不设常驻,这一做法就是在充分借鉴欧洲投资银行高效决策机制的基础上由各方共同商定的。

熊爱宗表示,就像商业化运作的机构,其董事会一般都是非常驻的。现行国际组织一般设有常驻董事会,如IMF有24个常驻董事,很多问题需要反复磋商,会影响决策效率。很多时候,需由董事会决策事项,并非需要将董事召集起来,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解决;另外,若设立常驻董事会,董事、副董事、董事办公室等人员经费也是一笔很大开支。因为日常运营多交给行长等高管解决,并非所有事项都需递交到董事会层面。

商业运营为主

亚投行多边临时秘书处秘书长金立群曾在公开论坛上表示,亚投行是以商业性原则运行的,也就是说投资的项目必须有一定的回报。亚投行没有软贷款,没有优惠贷款,一定要选那个能够创造盈利的项目,这样对借款国家,对亚投行都是有好处的。

亚投行的商业化运营体现在机构运作、项目选择、融资手段等多个方面。机构运作如前文提到的设立非常驻董事会。

在项目选择上,亚投行协议在银行职能条款中表示,“鼓励私营资本参与投资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尤其是基础设施和其他生产性领域发展的项目、企业和活动,并在无法以合理条件获取私营资本融资时,对私营投资进行补充”等规定。

在融资方面,亚投行协议中也强调银行的回报,如“银行在提供或担保融资时,应采取银行认为对该项融资和银行风险均适宜的融资条件,包括利率、其他费用和还本安排”等规定。

社科院国家经济与战略研究中心主任黄薇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亚投行采用商业性银行的运作方式,是比较先进的。项目选择方面,有一些商业化的考虑,如与私营部门进行合作,非常灵活;融资手段上,像发债、项目融资、机构融资、债券融资等手段多样。引入与私营企业的合作,商业银行一些市场化的做法和超前的做法在亚投行上都有所体现。

曾有地方省财政厅PPP中心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世行对其省内一个PPP项目的考察,持续了一两年时间,世行融资贷款等相对谨慎、流程太久,等不及。

黄薇表示,世行有些审批是历史的传承,并不是很有必要。因为世行亚行贷款很多是纯粹的援助或无偿资金的提供,审批会比较谨慎;另外,华盛顿共识会对政府体系、信息透明度有要求,如人权保护、意识形态等,但政府如何运行对项目本身影响并不大。

黄薇进一步表示,亚投行在流程设计上会优化简化相关流程,亚投行更多关注基础设施领域,主要为了提供融资支持,关注的是资金回报、项目自身的前景,对意识形态等要求会弱化。

商业性与向欠发达地区倾斜是否存在矛盾?黄薇表示,不太矛盾。一些有助于区域间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建设非常稀缺,稀缺的资源肯定是有价值和回报的;另外,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可能会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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