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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梯安全警示问责制的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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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吃人电梯”的事件最近引发了社会上很强烈的关注,这不仅因为事件过程的猝不及防,也因为扶梯以及电梯安全与每个人密切相关,但近年来这类事故频发。

此次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已出,报告总结了四个原因,认定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前沿板与盖板之间连接出现松动。间接原因是商场工作人员发生故障后的应急处置不够,主要原因是电梯设计不合理,次要原因则是维保公司维保工作做得不够。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安良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湖北德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负相关次要责任。

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特别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路,将安全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该法不仅要求日常进行安全生产,而且要求生产单位建立隐患排查制度。但是在近年来的一些电梯事故中,很明显,日常安全都难以保证。

《安全生产法》第96条规定了针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为的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坦白说,现实生活中的大部分事故,也许并不是没有维保,而是维保工作做得不够,不足以保障民众安全。这提示相关法律还存在修法的空间,惩罚力度不够,不足以令相关企业方切实把维护保修工作重视起来。这次事故已经基本确定了承担责任的企业方,但是这些罚款,相对于一条鲜活的、难以重复的生命而言,简直难以弥补。

今年1月26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召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栋梁指出的2015年要突出抓好五项重点工作中就包括:狠抓治本和预防措施,加强应急管理,以及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企业基础管理。在狠抓安全的大背景下,还应该同时建立起严格的问责制。安全生产法第6章第87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失职行为,可以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责的落地依然是个问题,如果能够真正建立起问责制,那么必将会有效降低各地的安全事故数量。

另外,电梯行业方面的行业协会也应该起到积极的作用,比如完善与执行各种行业规范,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电梯事故发生后,才总结出电梯设计不合理是事故的一个原因,颇为荒谬。无论如何,扶梯与电梯事故的避免,都不是公众自身能够做到的,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飞来横祸应该越来越少,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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