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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管港区危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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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保税区瑞海国际物流公司(下称瑞海物流)发生爆炸,截至8月23日15时,事故遇难者人数升至123人,并全部确认身份。

8月20日上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要求,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要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不放过一丝疑点,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对涉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法违规的决不姑息,给社会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具体的追责结果有待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认定。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此仅对天津港危化品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部门及监管流程进行梳理。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为法定监管机构

根据法律法规,港口的危化品监管职能由交通部门负责。

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明确了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分级管理,即“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2011年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与之配套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港区危险品仓储也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瑞海公司官网显示,该公司是天津口岸危险品货物集装箱业务的大型中转、集散中心,是天津海事局指定危险货物监装场站和天津交委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单位。

天津海事局隶属于中国海事局,是交通部的直属正司级行政机构。天津海事局官网的公开资料显示,瑞海公司的危化品作业安全受到当地海事部门的监管。2013年11至12月,天津的北疆海事局、新港海事局和东疆海事局开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质量专项检查活动,当时瑞海公司是被检查的公司之一。2014年3月,北疆海事局还联合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在瑞海公司举办了剧毒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演练。

也就是说,瑞海物流一直以来主要是受当地海事局监管。

多部门有共同监管职责

2013年2月1起施行的修订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基本明确了交通部门作为港口危险品的主管责任以及监管范围,同时,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列举的危险品监管部门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等。

而2008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管理实行按行为属地管理原则,主要由市和区县的安监部门负责,其中,“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等经济功能区依法对发生在其辖区内的上述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以上条款说明,安监部门乃至环保、卫生、工商部门和当地政府都对危化品安全管理负有监管责任。

危化品安全审查流程

那么,对类似瑞海公司的危化品存储运输企业的事前安全审查有哪些规定,又是怎么个流程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但有两个例外:第一,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瑞海国际即属于港区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特例”并不意味着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就不需要经过任何审查。只不过它的审查由港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一位研究员表示,所谓特例并不是豁免,而是说原本危化品经营许可是由安监部门负责的,但是涉及到港口的时候,因为管理辖区的问题,安全审查的任务就交给交通运输部门即港区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免多头管理。

“通俗地讲,港区内从事生产的企业,仍由安监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仓储经营,则由港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安全许可大致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港口建设项目,一是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人的资质。

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安全审查材料包括: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除了建设项目许可,经营者资质审核是另一项风险控制手段。上述条例规定,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瑞海公司的安评报告是第三方安评公司中滨海盛出具,并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核。(详细见《21世纪经济报道》8月19日报道,瑞海国际安评报告:称“与居民距离符合规定”)

大连海事大学副教授唐丽敏表示,对瑞海公司事前审查筑起防火墙的,除了目前媒体已经披露的安评报告外,尚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等,如果在其他几个申报书中能够及时发现瑞海公司的安全问题,并责令重新整改或不予通过的话,则事后的悲剧不会发生。

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梦恕建议,今后涉及到公众安全的项目评估,必须让专业第三方公司来进行,实行回避制度,其评估公司一旦跟主管部门有任何瓜葛,即不得进行评估业务,同时,对评估公司也实行连带责任,一旦其评估认为安全条件符合的,事后出现事故,评估公司也受到相应的经济和法律制裁,如此才能真正从源头上杜绝此类安全事故发生。

(编辑:吴红缨。如有意见和建议请联系:suncf@21jingji.com;wuhy@21jing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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