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针对股权众筹采取监管核查后,原众筹领域中的“国家队”也未能免受波及。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报价系统)获悉,其旗下的原股权众筹平台——中证众筹平台(下称中证众筹)日前已更名为“中证众创平台(下称中证众创)”。
在业内人士看来,报价系统此举是对此前证监会下发有关众筹平台核查通知的应对。而在此前,已有多家小额股权融资平台将“众筹”标签摘取,并取代为天使合投、股权融资、创业股权融资等名称。
但据记者调查了解,包括更名后的中证众创平台在内,绝大多数在线股权融资平台仅将名称进行调整,但未对其此前业务进行变动,如此“换汤不换药”的现象也在业内引发争议。
不过有分析人士认为,由于网络私募股权融资业务监管办法尚未出炉,因此多数平台也并非属于违规状态。
更名“中证众创”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到,报价系统旗下的原“中证众筹平台”如今已更名为“中证众创平台”。
资料显示,报价系统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管理,由沪深交易所、中金所、上期所和结算公司及多家券商、上市公司出资组建,注册资本达75亿元,定位于国家级的私募产品报价转让平台。在中证协副会长王旻看来,报价系统是目前场外证券市场的中心。
由于原中证众筹是隶属于报价系统的线上股权融资平台,因而一度被视为股权众筹领域的“国家队”。
数据显示,截至8月底,中证众创共推出股权融资项目48个,融资笔数达257笔,累计认购额约为1.49亿元。而目前尚处于募集状态的多个项目,其认购起点可低至2万元-10万元不等。除传统股权融资外,中科招商、天星资本等创投机构也在该平台进行了新三板基金的募集。
中证众筹的更名,与此前监管层将众筹划为公募范畴后,对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开展的专项检查有关。
8月7日,证监会下发《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下称通知)及《中国证监会致函各地方政府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对线上股权融资活动进行清整。
根据通知要求,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而“未经国务院股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活动,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发行股权活动”。
“证监会所说的股权众筹是指公募版股权众筹。目前众筹平台所做的业务都是私募股权众筹。”众筹客创始人兼CEO路国华表示。
这也意味着,在证监会未下发股权众筹牌照前,此前以“众筹”命名的互联网融资平台均需改名,而中证众筹业务恰属此类。
“中证众筹的改名说明,即便是有监管层的官办背景的平台,仍要在运营上满足现行的监管要求。”北京一家成立稍晚的股权融资平台负责人认为,“公募版的众筹估计会在上位法,也就是《证券法》的重修中体现,而这之前的众筹都是不合规的。”
应对监管争议
对于中证众筹的更名,报价系统方面解释为对“互联网+”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而其同时透露,平台改名后除开展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外,还可能涉足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业务,而前期开展的存量业务仍照常进行。
不过,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一位接近中证众创人士处获悉,非公开股权的转让、质押等业务或将在报价系统的其他板块上线,而中证众创的业务仍将以股权融资为主。
事实上,除中证众创外,此前已有多家在线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了名称变更,例如深圳的“天使客”已更名为创业融资平台;“众投帮”将自己定位为互联网新三板股权投融资平台;“路演吧”则将自己定位于私募股权融资平台。
值得一提的是,亦有部分平台在更早时已与众筹概念划清界限,例如北京地区的天使汇再度重申其模式为天使合投,并非众筹。
“众筹的众是普通大众,但天使投资并不适合普通大众参与,创业投资只适合少数有经验、高净值人群。”天使汇CEO兰宁羽表示,“天使汇一直采取的都是天使合投的方式,针对一个项目由多个经过认证的天使投资人一起投资,所有参与的投资人需要经过认证具备一定资格。”
不过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了解,多数平台的变更仅限于名称,其业务实质与名称变更前并无根本变化。
记者在多家在线股权融资平台注册发现,部分平台的投资人资格认证方式通常为调查问卷等较为宽松的审核模式,而即便是非注册用户,其投融资项目的推介资料、融资额度等均可在网站等公共媒介处查阅。
即便多数平台都已对投资者进行筛选认证,但各平台在融资项目审核标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门槛、风控方案上标准各异,缺乏底线监管的问题。
而据业内人士透露,由于非公开的互联网股权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尚未出炉,因此部分平台会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案和投资门槛进行自行拟定,而在相关办法落地后,这一乱象或将得以纠正。
“监管层针对互联网的非公开融资业务会专门下文,目前初步的意见已形成了,这个业务会放在场外证券业务中,因此也会和中证协和报价系统产生联系。”前述接近中证众创人士透露,“针对非公开的线上融资,监管办法仍然会坚持市场化思路,同时设定一些禁止行为进行底线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