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行业新闻 - 正文

电动汽车蓄电池回收新政将出台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雁争 2015-09-16 08:25:0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记者昨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版)》(简称《政策》)已经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发布在即。业内人士认为,《政策》明确了回收责任的主体,解决了电池回收商业化的瓶颈问题,潜在的市场空间巨大。

《政策》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信部共同制定的。主管部门的人士表示,目的是指导相关企业合理开展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生产及回收利用工作,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回收责任主体首次明确

《政策》适用的产品是为电动汽车动力系提供能量的蓄电池,由蓄电池包(组)及蓄电池管理系统组成。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等,不包括铅酸蓄电池。

数据显示,到2014年年末,我国新动力轿车保有量已超越12万辆。新动力汽车保有量的高速增长,也预示着动力电池的回收再利用拥有广阔的市场。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预测,到2020年,我国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累计报废量将达到12万至17万吨的规模。尽管潜在市场空间巨大,但是由于职责主体不清晰,制约了电池回收的商业价值挖掘。

目前,中国车用动力蓄电池收回运用首要涉及蓄电池出产者、整车公司、收回运用公司、消费者等有关主体,因为缺少有关法规制度,关于车用动力蓄电池收回运用的职责主体没有清晰,变成展开车用动力蓄电池收回运用办理的首要妨碍。

为此,《政策》明确,动力电池回收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应承担电动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体系之外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

这意味着,绝大多数电动汽车的动力电池回收责任在电动汽车生产商上。“在我国传统生产理念中,生产者仅对生产进程中发生的环境污染承当职责。”业内人士介绍说,生产者职责延伸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兴起于欧洲,并在资本归纳运用和抛弃物处理上取得了很大的效果,在生产者职责延伸制度下,出产者有义务在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内承当环境保护职责。

多家公司掘金回收市场

为了完成回收责任,《政策》要求,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在具有售后服务网点的地级行政区域至少指定一家服务网点(或委托其他具备回收条件的机构)负责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收集。

由于市场普遍预估电动汽车将大发展,动力电池回收大有市场,很多企业计划进入动力电池回收市场。《政策》也给出了准入条件。

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指定(或授权)的电动汽车售后服务商;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指定(或授权)的电池销售商或从事动力蓄电池换电(或租赁)的运营商;梯级利用企业或其指定(或授权)机构;具备动力蓄电池回收业务所需技术、设备、人员等相应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企业。

在巨大市场空间的吸引下,已经有多家上市公司布局这一领域。深圳比克6月宣布,其 “废旧新能源汽车拆解及回收再利用”项目,已入选发改委2015年节能循环经济和能源节约重大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获得专项投资补助1000万元。

上市公司天能集团则表示,未来将加快动力锂电池、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废旧电池回收三大新兴业务。据悉,浙江吴山基地再生铅产品今年销售额2.26亿元,预计公司第二个废旧电池回收基地——河南濮阳工厂2015年下半年开始试生产。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