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委会、法官会议、院庭长等司法人员的职责权限被严格划分,同时规定了法官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履职保障等内容。
本报记者 王峰 北京报道
“他们都说我办案子太多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至今不到一年,宿迟正在审理的案件已经超过了20件。
宿迟除了是一名正局级法院院长,还是一名资深的知识产权领域法官。在强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中,越来越多的法院院庭长正重拾法槌,弱化自己的行政色彩,并严格区分官员与法官身份的界限。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委会、法官会议、院庭长等司法人员的职责权限被严格划分,同时规定了法官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履职保障等内容。
当日下午,中央司改办公室副主任姜伟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意见》已经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目前全国已有18个省(区、市)开展司法责任制等改革试点,试点工作初见成效。
不再签发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签署机制是审判权力运行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从表面上看,虽然只是文书签署机制的一个改变,但对于审判权运行‘去行政化’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贺小荣说。
《意见》规定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
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以往很多案件是领导审核制,案件判决前需要向主管领导汇报,主管领导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和法官‘商榷’一下,或者将该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审委会作出的决议,承办法官必须执行”,山东省一名基层法院院长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他所在的法院今年1月开始司法改革试点,裁判文书签发改革是其中重要内容,“为了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助理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还是由庭长签发”。
“《意见》明确了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直接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贺小荣说。
“基层法院案件多、矛盾纠纷多,在逐步限缩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的同时,也要适当扩大审委会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的监督职能”,上述基层法院院长说。
明确法官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情形
在此轮司法改革中,并不是每名法院领导都可以做法官。吉林把省市县三级法院院领导入额比例限定为30%、40%、50%,提倡年龄偏大或不具体分管审判业务的院领导发扬风格作出表率,自愿申请暂不入额。吉林高院16名院领导中,只有5人入额。
但不办案的法院领导还要行使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在此应当强调的是,为了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判断权和裁决权,审判管理权的对象一般限定于程序性事项的范围之内,任何与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相关的实体性事项,均不宜涵盖在审判管理的范畴之内。”贺小荣说。
“院长、副院长、庭长对特定类型案件行使审判监督权时,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但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这是此次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突出特点”,贺小荣说。
贺小荣介绍,审判责任的认定是《意见》的核心内容。划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审判责任范围,完善一套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程序,是完善审判责任制的关键。
《意见》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同时明确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几种情形。“免责”情形之一是“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
“但实践中,对何为‘认识不一致’并没有明确标准”,一名原江苏省某中院法官翟广绪说。他认为,强调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必须要有明确且操作性强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规定,即使启动了对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程序,法院院长和监察部门也没有最终的决定权,而是要上交省(区、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由后者作出无责、免责或者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
“这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保护法官对抗干预,依法独立裁判的作用”,翟广绪说。(编辑:何苗,如有问题或建议请联络:wangfeng@21jingji.com;hemiao@21jing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