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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足司法协助空缺 海外追赃“国际协助”将立法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王峰 2015-09-23 08: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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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专门规定了国家之间如何协作追回犯罪资产,但这部国际公约的内容需要通过一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在国内“落地”。

本报记者 王峰 北京报道

海外追逃追赃工作将有国内司法协助。

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司长郭建安在近日由中国社科院主办的研讨会上透露,有关部门正积极推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促使其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专门规定了国家之间如何协作追回犯罪资产,但这部国际公约的内容需要通过一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在国内“落地”。

“推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是实现我国刑事立法资产追回方面与《公约》衔接的最重要的立法举措”,郭建安说。此前,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调整后的立法规划中,《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已进入“第一类项目”,由司法部牵头起草。

司法协助空缺致海外追赃艰难

9月19日,公安部“猎狐2015”境外工作组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和贷款诈骗等多项罪名的犯罪嫌疑人丁某从西班牙引渡回国。这是中国警方首次成功从西班牙引渡经济犯罪嫌疑人。

据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今年6月介绍,“天网”行动启动百日时,全国已有20多个省区市传来捷报,其中,辽宁16人、上海29人、江苏30人、山东18人。

但海外追逃火热进行的同时,追赃工作却仍然艰难。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专门规定了犯罪资产的追回。“资产追回国际合作的渠道虽然包括直接追回财产、刑事司法协助、金融情报机构合作等诸多方面,但是目前最为有效、最为重要,也最为正式的途径是刑事司法协助”,在9月18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主办的“反腐败的刑事法治保障”研讨会上,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司长郭建安透露。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增加了一项特别没收程序,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藏匿、死亡时,法院可以裁定没收其违法所得,从而使我国刑事立法开始与《公约》相衔接。

但郭建安同时介绍,我国在诸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方面存在立法空缺,比如如何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发出的冻结令、没收令,以及如何与外国进行犯罪资产的返还和分享。

这需要颁布一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予以解决。郭建安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草案起草工作已于几年前展开,目前相关立法工作正在积极推进。记者了解到,早在2007年,中纪委就正式委托司法部牵头起草和讨论相关的法律草案,此后还有学者起草了专家建议稿。今年3月,中央政法委还委托中国法学会举行了征求意见稿的专家咨询会。

立法仍存难点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了“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这种资产追回方式,其分为两种形式:被请求国将外国的没收请求提交本国主管机关,由后者依据本国法律作出没收裁决并予以执行;被请求国直接承认和执行外国主管机关作出的没收裁决。

多位接近最高检察院的刑法学者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我国已有多起通过第一种形式追回海外犯罪资产的案例,比如从美国追回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犯罪资产,以及从澳大利亚追回原佛山南海市置业公司经理李继祥犯罪资产,但尚未有外国直接承认和执行我国作出的没收令。

缺少一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是无法让外国承认我国法院没收令的制度障碍。

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司长郭建安认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在立法起草过程中应着重解决以下四个问题:

如何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扣押令、冻结令和没收令;如何应外国请求将我国司法机关没收的犯罪财产返还给合法所有人、请求国或者与请求国分享;如何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司法机关作出的扣押令、冻结令、没收令,以及如何请求外国将没收的犯罪财产返还我国或与我国分享;如何解决外国不接受我国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作出的扣押令或者冻结令的问题。

但一位立法参与者表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难点在于,其存在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矛盾的地方。

“我国《刑法》规定,法院作出的没收判决,可以没收犯罪人的合法财产,甚至个人全部财产,这与其他很多数国家的刑事没收制度存在冲突,也就导致我国的没收令很难在这些国家被执行”,上述不愿具名的学者说。

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均可作出冻结或扣押决定,而一些国家只接受法院作出的相关决定,“这就需要在未来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就相关程序对《刑事诉讼法》作出补充”,他说。

(编辑:何苗,如有问题或建议请联络:wangfeng@21jingji.com;hemiao@21jing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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