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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细化大股东减持预披露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刘伟 2016-01-08 08: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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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贯彻落实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精神,深交所日前修订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公告格式,要求大股东在减持股份后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修订后的公告格式细化了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制度,同时,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告格式还要求大股东在减持股份后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实施情况,为投资者了解大股东减持情况提供方便。

深交所要求,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应当披露减持股份来源、减持次数、减持价格区间等情况。股东本次减持前持股比例超过5%的,还应当披露自身及其一致行动人从上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收购和权益变动公告(如无,则以公司上市起计)后的累计减持比例。

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内的上市公司应明确说明本次减持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若存在违规情况,应当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明确说明本次减持是否与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或减持计划一致,以及存在差异的原因(如适用);若存在违规情况,应当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明确说明本次减持是否遵守其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中所作出的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若存在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应当说明减持价格等承诺的具体情况。

同时,主板和创业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但未进行预先披露的,应在公告中承诺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将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深交所指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计划通过深交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适用本格式,在首次减持发生日十五个交易日之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格式。大股东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减持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参照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中《第 30 号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实施情况公告格式》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大股东减持适用《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还需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同时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股份并上市的,按相关股东通过深交所证券交易系统减持股份数量和境内外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前款规定的减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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