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1日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国内首部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专门立法。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分为八章,分别为总则、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土壤污染的预防、土壤污染的治理、特殊土壤环境的保护、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成后擅自拆除、闲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条例还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未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任期内不依法履行职责,使辖区内土壤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并按照规定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