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了解到,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司巡视员王顺表示,当前应坚持鼓励与规范并举和底线监管的理念,尽快出台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资金存管、市场退出机制、金融消费者主权理念及保护等操作层面的配套措施,努力实现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全覆盖,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具体而言,王顺建议:一是建立多层次的信息披露机制。包括: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信息披露标准。细分行业的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并确定信息披露的指标定义、内容、形式频率、范围等,强制从业机构向监管部门披露风险考核信息,定期向社会公众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可比较的模式披露与投资相关的信息,监管部门应该加强信息共享,并将一些从业机构的风险类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制度,积极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加强对互联网主体、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识别,充分发挥信用评级的信息不对称减缓、信用风险揭示、提高市场交易率的功能。
二是全面开展资金托管,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全面开展资金托管,并实行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和项目资金的有效隔离。探索建立统一的资金托管规则,开发安全有效的托管应用系统。银行应对资金的来源、流向、结算、归属等履行相应义务;探索搭建基础设施平台、软硬件体系等多领域业务和技术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保证系统能够有效地支持业务的运营和确保信息安全。建立统一的金融客户身份认证体系和行业数据集中备份中心,实现有效身份识别和交易数据备份。
三是建设多元化的征信体系,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推动互联网信用体系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征信,构建以人行征信为主、市场化征信为辅的多元化征信体系;鼓励从业机构创新风险控制机制,形成行业自律规则。
四是加强监管协调。加强跨部门的互联网金融运营、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沟通和协调监管立场,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合作,坚持底线思维,加大对网络金融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五是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制。明确市场主体行为和消费者保护原则,对于金融消费者资金安全、信息安全、销售原则、信息披露、投诉处理、民事赔偿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尽快制定从业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渠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