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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法院副院长给“两会”的建言信: 个人破产立法是化解债务危机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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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建平建议,目前实现立法的最佳路径为,在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基础上,将自然人纳入其中,并以四年破产保护期为限。

本报记者 杨晓宴 上海报道

“对个人破产进行立法,现实已非常紧迫,估计迟延一年的直接经济损失起码达1000亿元以上。”浙江温州瓯海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叶建平在给两会代表的议案建言中如是写道。

据叶建平在法院的多年观察和实务经验,近年来债务纠纷加速爆发,一些地方民商事案件数量、标的额剧增,甚至超过区域财政总收入。同时,债务纠纷中联保联贷现象严重,许多社会资源,包括人力本身,深陷其中。

值得指出的是,近年来,相关法院案件的执行标的到位率较低,在严格执行之下,债务人既无条件,也无动力创造财富价值,无力偿还的现实难以改变,不利于社会整体发展。

叶建平建议,目前实现立法的最佳路径为,在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基础上,将自然人纳入其中,并以四年破产保护期为限。

个人破产立法与危机化解的逻辑链

债务一笔勾销,听上去似乎难以接受,但从社会整体资源运用和发展的角度,可能是目前的必然选择。

叶建平及其法官团队在东部沿海某地的调查显示,该地财产总收入从2006年的11.79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49.8亿元,增长2.8倍;诉讼案件立案标的额则从2006年的1.3241万元增长到2015年的91.1763万元(当年结案标的额为107亿元),增幅68.86倍;纠纷标的额从2006年占财政总收入的7.4%,逆转增长到2015年占财政总收入的183%,比值增长247倍。

而且,上述数据还不包括近4年破产案件申报的债权总额127亿元,也不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等没有标的金额的纠纷情况。

而前述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并非个别现象。

公开信息显示,2015年全国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高达480万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08万人,其中不乏联保联贷牵涉其中的债务人。

以某地一个破产案件为例,先前法院已经判决了该企业数个债务纠纷案件,每个案件的被告人数多达28个。而这28个人中,谁有财产、谁新获得了财产、谁有创造财产的能力,谁必先被保全、执行,并且还可能承担拒不执行的责任。

“比如一个人经营不善欠了很多债,在法院有很多案件,列入了被执行人名单,那他高铁、飞机都坐不了,高档酒店也住不了,财产、账户都受到了管控,还在公共场所轮番播放欠债信息,对执行应该有一定效果。但对失败的被执行人来说,长此以往,不仅生活上不便利,想要重新投资经营,东山再起,几乎是绝路了。”叶建平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如此表示。

更为关键的是,法院执行案件标的到位情况,也就是债务人真正偿还债务的比例较低,以某地为例,多年不到20%。而全社会因审判、执行、信访、维稳工作耗费的个案资源和影响的社会资源不计其数。

叶建平的建言中估算,因强制执行而受限制的人数约有数百万人(家庭),一年的损耗可能在1000亿元以上。“其中长年累积反复中止、恢复执行的案件更多,但不少案件并不能改变债务人无力清偿的客观现实。”

此外,叶建平还关注到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导向下,为鼓励失败率极高的创业人群,营造好的创业环境,个人破产制度是一种必要的基础保障。

正是出于上述原因,叶建平指出,应区别对待失信债务人和失败债务人,对后者给予宽容,人道保障和东山再起的机会,尽快对个人破产进行立法。

破产立法最优路径论

对于各界最关心的恶意破产,叶建平表示,通过相关的法律程序,不必太过担心。

“虚假破产以及破产中的其他欺诈行为是构成犯罪的。破产程序有专门的管理人进行专业化接管,有调查程序,可以调查债务人所有资产往来,是公开透明的程序。还通过财产发现程序,一旦发现有隐瞒财产,还能追加分配。”叶建平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有观点认为,中国市场不成熟、法人制度不健全、征信系统不完善、财产登记不到位、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是目前无法实行个人破产制度的阻碍因素,叶建平对此一一予以驳斥。

“破产制度起源于法人制度之前,何来以法人制度衡量其基础?破产制度起源于数百年前,何来成熟的市场经济约束其确立?相关主要国家包括中国的个人破产在100年前均已建立(新中国后也有一个时期有所规范),何可谓现有财产登记制度、征信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不如100年前?何以经过巨大的发展以后,反而没有了立制基础和条件?”

“目前世界各国的个人破产法都给了债务人复苏经济的机会,破产免责主义使得债务人能够从负债累累中重振旗鼓,自由财产制度使得债务人可以保留生活的必需品。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债务人生活的保障,也是人性化的设计,是社会文明的体现。”叶建平在建言信中写道。

对此,他提出三个立法方案,当下最优路径为,在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纳入自然人,并增加一条规定:自然人破产的,应当保留债务人本人及其所抚养家庭成员必要的生活费用,居住保障以债务人家庭所在城市人均住房面积的通常房屋两年租金为限。宣告破产后四年内,破产人不能担任国家工作人员、从事有信誉品行资格要求的职业、经营公司、高消费活动、出国(境)。

确有必要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延长两年。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清偿债务50%以上且有合理理由,有其他充分理由经法院裁定准予免责的,可申请提前复权。

解决燃眉之急后,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实行一般破产主义,适用于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专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债务清理和破产法》,根据自然人破产的特点,规定相应的内容。

(编辑:李伊琳,邮箱,liyil@21jingji.com)

叶建平简介:

他不仅是破产化解债务危机的实践者,同时也是一名完善破产立法的推动者。

叶在担任瓯海法院副院长12年来,切身体会所在地温州区域经济最困难的这几年。金融风波骤起,房地产急速下跌,企业面临严峻考验,大量纠纷涌向法院。金融、破产、房地产(纠纷增幅最大的三类案件),就是身上三座大山,但他认为,最有挑战的还是破产。

从2001年开始,叶建平参与了瓯海法院里几乎所有重大破产案件的审理。

在风波骤起之时,在各界彷徨之际,他主审了全市首个企业重整;在大家苦于破产周期太长的时候,他用40天审结了一个破产清算案件,用不到3个月的时间审结了一个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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