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15日正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募集义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募集机构需向特定对象进行宣传,并设置不低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探索回访确认制度。
《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一类是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
在募集程序上,《办法》规定,需依三个层次层层递进:首先,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但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值得关注的是,非特定对象转变为特定对象,必须经过调查问卷测试和评估匹配。这意味着,如果微信有好友没有经过测试和评估匹配,那么在微信朋友圈的产品宣传也不合规。
其次,在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募集机构有义务充分揭示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
最后,募集机构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才可签署基金合同。《办法》规定,对于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由募集机构承担。募集机构须实质审查合格投资者相关资质,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后方可签署合同,明确禁止非法拆分转让。
为了防止挪用募集资金的乱象,《办法》还明确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并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办法》规定,募集机构有强制设置不低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和探索回访确认制度的义务。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在冷静期满后,募集机构应指令本机构非募集人员履行回访程序,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
基金业协会介绍,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公示信息中公示是否建立回访确认制度,目前对于履行回访确认制度采取鼓励态度。下一步,基金业协会将持续评估办法的相关实施效果,配合国务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制定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安排,按照私募基金统一标准、集中登记备案、分类监管的要求,另行通知回访制度的正式实施时间。
基金业协会表示,《办法》的出台,首次系统地构建了一整套专业、具有操作性、适应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和各类型基金差异化特点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塑造私募投资基金“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信托文化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基金业协会提示,《办法》的正式生效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从发布到正式实施,3个月过渡期内,募集机构应当尽快完成相关行为整改和内部制度建设,切实做好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基金合同的制定、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监督协议的签署,以及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配套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