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ABS
“不出意外的话,前两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会由中行、招行两家发行。因为是首单,所以基础资产可谓‘精挑细选’,质量会比较高。”一位接近交易的知情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首单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有望5月正式落地,“规模可能比之前市场传闻的10亿元小不少。”
本报记者 黄斌 北京报道
4月19日傍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下称《指引》),加上3月24日公布的配套表格体系,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下称“不良ABS”)的信息披露细则、操作规范正式落地。
中债资信ABS团队同日发布研报指出,不良ABS仍参照央行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发行,但考虑到信息披露的动态、标准、透明性,又在结合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文的基础上,沿用了注册制下信息披露指引的格式及配套表格体系。
这使得《指引》带有审批制和注册制的双重特征,可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基础上,增强市场的透明度,为推动不良ABS高效、有序发展奠定基础。
招商证券固收分析师周岳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称,《指引》增加了对尽职调查、资产估值程序及回收预测依据的信息披露要求,为投资者提供基础的估值依据,“不良贷款ABS的要点在结构和定价,关注夹层和次级档证券的投资机会。”
“2015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从2014年末的8426亿上升到12744亿,不良贷款处置压力较大。处置大宗不良贷款的方式主要有打包出售、资产置换、债转股、资产证券化,证券化是处置不良贷款的重要方式之一。”周岳说。
此外,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还了解到,若无意外,前两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将有望在5月花落中行、招行。
参与机构、基础资产
信披要求提高
《指引》包括六章、共36条,涵盖发行环节信息披露、存续期定期信息披露、存续期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评价与反馈机制等内容。
与以车贷、房贷、消费贷款等为基础资产的ABS产品相比,不良ABS基础资产同质性较弱,且分散性相对不足,故在信息披露上,也有较大不同。
中债资信ABS团队指出,不良ABS的信披指引,并未设置注册申请报告,而是将相关基础信息均嵌入到发行说明书中,并对“历史数据”不再做详尽要求,而是偏向于向投资者提供发起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相关经验。
“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回收率,而回收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各类机构。”某资深ABS分析人士对本报记者说,“这些机构的经验和能力,是投资者非常关注的,直接影响产品定价,应该披露出来。”
实际上,《指引》在参与机构的信披方面,做了严格的信披要求。譬如,《指引》要求,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需披露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若有资产服务顾问,亦需披露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则需披露不良贷款处置经验及相关历史数据。这些规定,均有利于帮助投资者更好地对参与机构的尽职履责能力进行客观评价。
而在基础资产方面,《指引》亦比其他类型基础资产的信披要求更为精细。
譬如,不良ABS发行说明书的基础资产总体信息下,增设了“借款人基础信息”:若入池不良资产为对公贷款,主要披露所有入池贷款的贷款编号、未偿本息余额、入池贷款笔数、地区、行业、担保方式等信息;若为个人类贷款,则需披露贷款合同编号。无论不良贷款对公还是对个人,均要求对基础资产进行逐笔披露。
不良ABS重启追踪
尽管被业内寄予厚望,但不良资产证券化究竟能在多大规模上解决银行业不良资产转让问题,降低银行不良率,尚属待解之谜。
多位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的市场人士表示,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否放量持保留意见,“之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消费贷款等的ABS产品,发起人本身有动力卖,投资者也兴趣买。信披指引提高了效率,所以出来后这类产品增长较快。”
某评级机构ABS业务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对于发起机构而言,折扣率如果比较大,“发起人做证券化的意愿未必充足”;而投资者群体亦出于风险考虑,低估不良ABS的价值,导致价格错位,“目前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以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及各省级AMC为主,投资者范围相对有限,定价的市场化程度因此受到影响。”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中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首期产品方案已上报至监管部门,规模预计约10亿元;五大国有银行及招商银行首批试点总规模将超过500亿元。
“不出意外的话,前两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会由中行、招行两家发行。因为是首单,所以基础资产可谓‘精挑细选’,质量会比较高。”一位接近交易的知情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首单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有望5月正式落地,“规模可能比之前市场传闻的10亿元小不少。”
(本报见习记者马媛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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