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国内经济 - 正文

关于“十三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网站 2016-05-06 13:09:1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财关税?2016?21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十三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东盟博览会(简称东盟博览会)、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简称吉林?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简称中俄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简称中阿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南亚博览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简称藏毯展览会)、中国(湖南)国际矿物宝石博览会(简称矿物宝石博览会),在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除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

二、免征进口关税的展览品清单及免税销售限额等规定见附件1和附件2。其中,附件1适用于东盟博览会,附件2适用于中阿博览会、南亚博览会、吉林?东北亚博览会、矿物宝石博览会、中俄博览会和藏毯展览会。

三、超出免税限额又不能退运出境的,以及免税清单以外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未退运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1. 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品清单(一)

2. 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品清单(二)

财政部

2016年4月18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