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注意到,欧洲议会于5月12日通过一项非立法性的决议,以中国未满足欧盟有关确定市场经济地位的五个标准为由,不支持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仍建议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非标准”办法。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应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对华反倾销的“替代国”做法。这是世贸组织各成员应遵守的国际条约义务,并不取决于任何成员的国内标准。
我们希望欧盟作为世贸组织的重要成员,能严格履行自己在世贸协定项下的义务,自2016年12月11日起终止其对华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