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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磊:推动私募在发行和定增重组中不再穿透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丹丹 2016-05-31 11: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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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30日在中国私募基金业2016论坛上指出,为了与行业发展需要相适应,基金业协会要加强自律服务职能,提高服务能力,解决行业“痛点”。其中一项工作是,在做好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合格投资者审查的同时,积极推动私募基金产品在发行和定增重组中不再穿透。

洪磊称,全面构建有机、高效的行业发展新生态,实现私募基金的金融功能和社会价值,需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在融资端恪守销售适当性原则,保护好投资者权益。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是一种趋势投资、未来投资,投资周期达5-7年甚至更长,投资期间价值难以变现,投资失败的风险很高,越是早期投资,成功率越低,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要求越高。

“高风险、高收益是私募基金的魅力所在,但必须将风险控制在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内,否则风险一旦外溢,就会因风险、期限错配诱发金融危机,不但资本的形成不可持续,也会影响行业声誉,损害行业根本利益。”洪磊指出。

二是在投资端坚持专业化,依靠科学的方法论和管理体系实现投资回报,推动资本形成。

在洪磊看来,私募基金存在的最大价值,就是发现或培养“独角兽”型的企业,推动有价值的资本形成,而不是简单地追求价差获利,在一二级市场上倒买倒卖,利用市场缺陷和制度漏洞渔利。

而为了与行业发展需要相适应,基金业协会将加强自律服务职能,推动投资者保护与行业诚信建设。

一是完善行业自律,积累行业信用,推动行业生态优化。洪磊透露,目前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6月份开始报送,同时协会将尽快推出适用于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

二是提高服务能力,解决行业“痛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积极配合推动有关部门推进养老金等长期基金入市,将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管理人纳入可选投资管理人队伍;其二,积极推进与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税制改革方案研究,推动税制改革,通过协会与财政部、税务总局信息共享和征管协作,按照税收中性原则,落实私募基金投资者的纳税主体地位,在基金层面不重复征税;其三,理顺工商注册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衔接政策,争取明确合伙企业型基金不是合伙型企业而只是契约,只需在协会备案,免去工商登记;其四,在做好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合格投资者审查的同时,积极推动私募基金产品在发行和定增重组中不再穿透。

三是完善从业人员差异化管理与培训。洪磊介绍,基金业协会已经颁布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高管从业资格认定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正在抓紧修订《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正在筹备私募股权创投从业人员考试科目,预计今年6月发布考试大纲,9月增加相应考试科目,年底出版考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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