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9日发布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富士胶片制造欧洲和美国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进口相纸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决。
商务部认定,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和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倾销幅度分别为23.5%和23.6%。
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6年6月29日起,将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和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3.6%。
本次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7031010、37032010和37039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