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改革意味着国企在改革、发展、监管和考核上都将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别差异化施策。国资委、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提出将探索建立特殊事项管理清单制度,将企业承担的对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列入管理清单,作为考核指标确定和结果核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评价考核上,将由一刀切向差异化转变。”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表示,要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责任使命,兼顾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性质,明确不同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要求,制定差异化考核标准。特别是对公益类国有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质量、服务水平、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更多注重社会评价。从一定意义上说,老百姓说你好才是最终标准。
《实施方案》规定对中央企业将分为三类实施考核: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中央企业,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情况的考核;对公益类中央企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为更加符合中央企业战略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功能分类考核体系,促进考核更加规范、透明,《实施方案》提出将探索建立特殊事项管理清单制度,将企业承担的对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列入管理清单,作为考核指标确定和结果核定的重要参考依据。管理清单结合企业所处行业和功能分类,针对企业承担的特殊事项范围和内容,从保障国家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实施“走出去”重大战略项目等方面作了具体表述。
《实施方案》明确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按照中央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意见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依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奖惩。
此外,《实施方案》明确要求中央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参照制定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对中央企业加强所属企业的分类考核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