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股票投资实施差别监管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李超 2017-01-25 0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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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实施差别监管。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通知》旨在加强对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差别监管层层递进

《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

具体而言,一般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重大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指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相应地,对占绝大部分的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保险机构开展一般股票投资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00%;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且已完成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符合有关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

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不得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不得以投资的股票资产抵押融资用于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经备案后继续投资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新增投资部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行为的,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法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提交包括投资研究、内部决策、后续投资计划、风险管理措施等要素的报告。保险机构可以使用保险资金投资上市公司股票,自主选择上市公司所属行业范围,但应当根据资金来源、成本和期限,合理选择投资标的,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服务保险主营业务发展。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差别监管是分类监管思路的充分体现。随着大资管时代的来临,在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推行分类监管,是适应保险资金内在属性及稳健、多元创新发展,防范风险失控阻隔风险蔓延,充分利用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率,推动保险资金全球化配置的现实需要及有效途径。对正常的一般股票投资不增加限制性措施,不会影响保险资金的正常投资行为,更不会影响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防范投资集中度风险

《通知》明确,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限额管理,防范股票投资集中度风险和市场风险。保险机构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除上市公司收购及投资上市商业银行股票另有规定情形外,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对于已经运用相关政策增持蓝筹股票的保险机构,应在2年内或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调整投资比例,直至满足监管规定的比例要求。

2015年7月,保监会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将投资单一蓝筹股票的比例上限由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投资权益类资产达到30%比例上限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权益类资产余额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40%。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对比例的调整实际上是2015年救市政策的退出。2015年针对资本市场的特殊情况,监管部门出台提高保险机构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救市政策。现在资本市场已基本稳定,并且大家普遍看好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资本市场的发展前景。在这种情况下,临时性的救市措施可以也应当及时退出。

从整个保险资管行业看,权益类的投资比例一直在20%左右,仍有上升空间。保险资金运用规模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将保持快速增长,即使股票市场的投资比例可能下降,但投资的绝对金额不会下降,而是会增加。

从单一保险机构的角度看,《通知》给予了足够长的宽限期。投资比例调整并不意味着目前投资比例超标的6家保险机构将卖出一定金额的股票,何况目前超出比例所涉资金仅占整个行业的1%,一些大型保险机构月度资产规模增长带来的新增股票投资额度就可以覆盖这一影响。同时,宽限期的设置将大大降低对资本市场的扰动,甚至实现“零影响”。

为进一步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的风险,《通知》加强了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保险机构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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