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这则被业内称为“140号文”的通知成为了2017年整个券商资管行业最大的不确定性。
“140号文成了大家不愿意谈但是又不得不面对的事情。”近日,一家大型券商资管高管向记者表示。备受争议的140号文,在多方博弈之下有所放缓。应税时间延后,具体征收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140号文搅动了整个券商资管行业,成为业内最为关注的焦点。目前,整个行业都在等待具体实施细则。当前券商的态度也十分谨慎。“具体细则还没有出来,现在还只是各种外界的探讨,所以不建议发表意见。”2月9日,一家中型券商资管人士表示。
“如果要对资管行业进行收税,那么对整个行业的影响都是巨大和深远的,甚至会重塑整个行业发展格局。”上述券商高管认为。而备受争议的140号文到底对行业的影响有多大,一切还需等后续政策的明朗细化。
多轮博弈
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最让资管行业关注的是,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必须缴纳增值税。”
140号文一出,业内产生了极大反响。若按《通知》实施,则需要追缴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否则由资产管理人代缴,在业内人士看来,这基本是不可能。一时间,140号文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随后多家券商联合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反映问题。之后,基金业协会代表行业出面与财政部进行沟通。
2016年12月31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明确资产管理人需要为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应税部分交增值税,资产管理人也包括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理财等。财政部的态度十分明确且坚定。
据了解,此后基金业协会再次与财政部进行沟通,不过这次沟通似乎有所效果。
2017年1月11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则《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除对应税时间进行了调整外,也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在基金业协会与财政部多番商谈后,140号文的起征时间从2016年5月1日推迟到2017年6月1日,有关税率及具体税种也后续将由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
对于券商资管来说,至少得到了缓解的时间。 “如果要追溯进行增值税的补缴,那我们将减少数十亿的净利润。至少现在我们保住了2016年的成果。”一家大型券商的资管高管向记者表示。
“140号文细则还没有发布,我们希望不收税或少收税,否则对我们的影响实在太大。”上述券商高管告诉记者。多方博弈之下,备受争议的140号文到底会是什么样的,也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争议尚存
140号文一经推出,就引来业内的讨论。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走访的多家券商,对于140文的推出都有自己的看法,比如,部分业界人士认为,140号文的征税主体或与现存法规相冲突。
140号文指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主体为资管产品管理人。这意味着明确了管理人的纳税责任。
“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主体不包括我们,那么我们就没有义务去纳税。管理人收取的只是管理费,不可能代替客户缴纳。”一位券商人士认为,理财产品是契约关系,不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而只有纳税义务人是民事主体,才可以讨论管理人代扣代缴问题。
而6%的税率或也是券商资管难以承受的。“管理人收取的是管理费,对于产品的增值税我们是交不起的。以年化收益为5%的产品为例,按照6%的收税比率,也就是要缴纳千分之三的增值税。但是我们的管理费一般在千分之一左右,肯定覆盖不了。所以势必会转嫁到委托人上。那么委托人结构就会发生巨大变化。”一家大型券商资管高管指出。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徐贺也向记者表示,140号文把管理人作为纳税人义务人个人认为似乎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有冲突,单纯从政策角度来说将其作为扣缴义务人更合适。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这就明确了基金财产投资的纳税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而非产品管理人。
此外,对于资管产品管理人缴纳增值税也存在操作困难。为此,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细则时应该考虑资管产品的运行特点和市场容量。
“资管作为一个导管,它的税收属性确认未来还需要有个相对明确的规定,这里面也会涉及到更复杂的所得税问题。”徐贺认为,资管征税也会存在着一些客观上的不公平。但是,总体上来说资管征税也使很多交易结构从税收上来说变得相对公平。
普益标准分析师认为,由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避免了潜在的税收流失,将进一步规范资管行业税收标准,同时对保本型资管产品设置了更高的征税要求,相应提高了其成本,这对打破资管刚兑模式是有利的,有助于推动资产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重新洗牌?
若140号文真正实施,对整个行业的影响则是巨大的,包括提高资管机构的成本、增加大批税务管理人员、税负增加、收益率下降、客户结构变化等,甚至可能导致整个行业将面临重新洗牌。
“我们当然希望可以少收,但是不管以什么方式增收,对我们来说都意味着大量工作的增加。”一家券商资管高管表示。
首先,这意味着大量税务工作人员的增加,建立新的税收申报流程,对于机构来说是巨大的成本投入。
“最大的影响是它可能会打乱我们现有的客户基础。我们这么多年培养的一大批客户由于种种原因或将退出,我们必须重新寻找客户,对于我们来说不确定性太大了。”上述券商高管告诉记者,如果税收转嫁给委托人,部分委托人可能会选择退出。而让管理人自己承担,则管理成本将大幅上升。
此外,产品收益率下降也存在隐忧。
而这些或都不利于非银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快速发展。“业内还在等细则,如果最终细则出来是比较中性的话我们也比较难受。如果收得多,或者税种种类多,会影响我们的客户基础,增加我们的成本,整个行业可能要面临重新洗牌。”一家大型券商资管人士表示。
140号文成为行业最不愿意谈却又不得不面临的问题。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已经有券商开始为140号文做准备。
“我们内部已经开过几次会议,接下来我们会安排公司财务部门去约谈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分析了解相关情况。若6月1日开始征收,很多工作要去做。包括队伍搭建、系统架构,到时做肯定来不及。还要招聘大量财务人员。”在这位券商资管高管看来,这将对整个行业带来很多变化。 (编辑:杨颖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