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草案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法》与《慈善法》相关规定的有效衔接
昨日,《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修正案草案未对税率部分作出调整,但拟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加大优惠。
财政部部长肖捷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肖捷表示,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与《慈善法》中有关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规定做好衔接,建议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2016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有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草案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一修订意味着,一家年度利润总额为10亿元的企业,若捐赠2亿元,比利润总额的12%超出8000万元,允许在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8000万元。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既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法》与《慈善法》相关规定的有效衔接,共同发挥鼓励企业慈善捐赠的制度目标;也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份获全国人大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企业,税率为25%,同时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享有优惠税率。此次草案对税率部分未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