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资金明确由银行独立存管 借贷违约银行不兜底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周鹏峰 2017-02-24 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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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昨日正式对外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根据该指引,今后将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防范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但须强调的是,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并不视为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的保证或担保,存管人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约有4%的网贷机构与银行签订了资金存管协议。

存管防资金挪用

根据定义,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资金监督等职责的业务。

这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当前我国网贷行业还处于规范发展初期,一些网贷机构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普遍存在设立资金池,侵占或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有的甚至卷款跑路,极大损害了投资人利益。资金存管机制实现了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上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确保网贷机构“见钱不摸钱”,有效防范了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

据了解,国务院此前部署了有关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其中银监会负责牵头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银监会表示,目前,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阶段已经结束,其中资金存管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

根据第三方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末,已有32家商业银行布局网贷资金存管业务,180多家网贷机构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正在开展系统对接的机构有90多家,占网贷机构总数的4%。

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未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投资、还款的资金通过平台开立的银行账户、平台法人账户或其他内部人账户进行流转,有的机构还存在将大量标的归集到少数借款人账户名下的情况。此外,还有部分网贷机构选择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在账户设置、资金监管等方面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第三方资金存管。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指引》明确了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资金存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并不具备存管人的业务主体资格,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等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也不具备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条件,但《指引》并不禁止存管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

城商行是网贷资金存管主力军

考虑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除商业银行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均不具备开立个人账户或清算支付的功能,《指引》对存管人范围进一步予以明确,将存管人范围明确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同时对存管人应具备的业务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责任部门、技术系统、业务制度、支付结算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目前,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均具备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条件和资质。

不过,拍拍贷总裁胡宏辉表示,在指引没有正式发布前,虽然有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开展和上线了存管,但四大国有银行以及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对该项业务态度并不积极。其中的原因,一是存管系统的上线需要对商业银行的系统有很高的改造成本,另一个就是缺乏政府监管方的明确态度和具体标准。

据银监会方面信息,目前城商行是网贷资金存管的主力军。不过人大法学院副院长杨东告诉记者,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对该项业务也有一定积极性。来自人人贷方面的消息,公司与民生银行合作的银行资金存管系统早在2016年2月即上线。

为尽快明确规则,推动商业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清晰界定了存管业务当事各方的职责义务,且针对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声誉风险,专门设置了商业银行免责条款的有关内容,保障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另外,指引明确不得变相背书,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网贷机构不得打着存管人的旗号做营销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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