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鞭辟入里 彰显执法自信——欣泰电气诉证监会庭审侧记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刘武 2017-03-01 0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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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欺诈发行而被强制退市的 “欣泰电气”诉证监会行政诉讼案于2月28日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2016年7月5日,证监会对欣泰电气及18名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此后,欣泰电气很快被暂停上市,成为因行政处罚被暂停上市的第一家创业板公司。欣泰电气随后提起行政诉讼,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上证报记者旁听了该案的庭审。

因该案责任人温德乙、胡晓勇先后提起诉讼,北京市一中院将上述案件合并审理,庭审历时近三小时。从庭审现场看,原被告双方辩论激烈、多轮交锋、焦点众多,所涉问题复杂、专业,如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证券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董监高责任认定标准等。市场观察人士认为,该案争议问题具有代表性,问题的提出和监管部门的回应,对于专业人士、投资者,均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控辩双方争论焦点之一,对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温德乙给予双罚是否合理。温德乙代理人称,原告身兼欣泰电气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两职,其行为无法区分,决定书的双重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原则。证监会认为,温德乙虽一人具有两重身份,但其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一是作为董事长在IPO申请文件上签字向广大投资者承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二是作为实际控制人决定实施财务造假的舞弊行为,并筹措资金完成财务造假的关键步骤。上述行为完全可以区分,处罚基于两个行为作出,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同时,证监会强调,发行人、上市公司借助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实际控制人理应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担负更多的社会责任。本案当事人非但未尽其责,反而凭借实际控制人身份指使、参与财务造假,损害投资者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如仅因其同时具有董事长身份,而免除对实际控制人指使行为的惩罚,完全背离立法本意。

双方争论焦点之二,发行人董监高的责任认定标准是否清晰、合理。胡晓勇代理人称,原告作为外部董事,不具备专业知识,不知悉欣泰电气财务造假行为,不应承担责任。证监会称,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有赖于全体董监高的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上述人员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监督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立法当然之义,是对投资者负责、对市场负责的应有之举。任何法律未以“不知悉”作为免责理由,而“不知悉”恰恰从另一方面体现其未能勤勉尽责。如果原告能够尽职履责,投入更多审慎和关注,极有可能发现公司财务造假线索而避免投资者受损。证监会认定逻辑合法、合理,并在长期的执法实践严格执行。

记者观察到,证监会出庭人员对有关问题的回应明确、坚定,辩论中反复重申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表达了监管部门对于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明确传递出依法从严处罚的执法信号。欣泰电气是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被暂停上市的公司,案件将对市场产生深远影响,警示市场参与者不得以身试法,抱有侥幸心理,践踏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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