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宗案件受到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忆 2017-03-04 0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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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3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通报,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3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短线交易案。

据介绍,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新三板挂牌公司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哥仑步)董秘李维军不迟于2016年4月12日收到邮寄的署名为“魏庆华”(哥仑步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辞职信,并于当日将此事电话告知公司董事瞿浩、张琪,董事李贤祥也于同日得知魏庆华辞职事项。

张晓军表示,哥仑步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该信息,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20、25条规定,依照《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哥仑步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李维军、李贤祥、瞿浩、张琪给予警告,并对李维军处以3万元罚款。

另一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昆明机床)第一大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将持有的昆明机床25.08%股份全部转让给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

张晓军指出,昆明机床在公告相关股份转让协议时,未披露“3个月自动解除”协议解除条款和“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生效条件,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昆明机床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王兴、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对于第三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张晓军介绍,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益盛药业)于2011年公开发行并上市,其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既已存在由4名股东为他人代持股份的情况。2014年,证监会发现违法线索并依法查处。

证监会认定益盛药业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66、67、68条规定,并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对益盛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张益胜等20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到90万元不等的罚款。

1宗内幕交易违法案中,张晓军介绍,张益胜、李铁军、毕某涛、王某系益盛药业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张益胜、李铁军、毕某涛系益盛药业拟分配2013年度利润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经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铁军控制使用“王某胜”和“王某”账户交易“益盛药业”,获利约444.5万元;单贵利与张益胜和毕某涛关系密切且频繁联络、接触,控制使用其本人账户交易“益盛药业”,获利约31.8万元;李冬梅与王某关系密切且频繁联络、接触,控制使用其本人账户交易“益盛药业”,获利约29.5万元。

张晓军指出,李铁军、单贵利、李冬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76条,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李铁军违法所得约444.5万元,并处以约1333.6万元罚款;没收单贵利违法所得约31.8万元,并处以约95.5万元罚款;没收李冬梅违法所得约29.5万元,并处以约88.7万元罚款。

张晓军还介绍,1宗短线交易案中,夏咸平时任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雪峰科技)监事,在其任职期间内,“夏咸平”账户于2015年7月3日首次交易“雪峰科技”,7月7日再次买入,12月8日全部卖出,卖出时点距买入时点不足六个月。在调查期间,夏咸平主动向雪峰科技上缴其上述交易的全部收益。证监会认定夏咸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夏咸平给予警告。

张晓军强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证监会将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活动,深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更好地为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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