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三重“税收杠杆”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董少鹏 2017-03-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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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新观察

昨天,曾经抱怨税负太高的曹德旺委员表示,对于企业家来说当然希望低税负,但是会严格遵守税收相关条例,坚决执行企业税收制度。贾康和梅兴保两位委员对房地产税提出了建议。民进中央则向本次政协会议提交了关于提高劳务所得税起征点的提案。这些涉税意见和建议都指向一个目标,即通过完善税制稳定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改善民生福祉。

笔者认为,运用好税收这个杠杆,可以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事半功倍之效,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体现。具体来说,可以从三个层面考虑:

一是优化企业税收体系,适当减轻企业税负。

曹德旺委员所言的制造类企业税负偏高,是一个真实的现状。在经济增长缓慢、下行压力较大的特定时期,制造类企业的税负“痛感”就更为突出。为此,可以适当减轻企业税负,如要适当简化增值税税率,可研究决定将增值税的17%归并为13%;对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超过4个月不能够抵扣的,可考虑予以退税。

同时,还应大幅度削减和取消企业的非税负担,如取消地方政府行政性收费和各种名目的基金;将“五险一金”为主的人工成本降低10个百分点,养老金缺口可通过提高央企收益上缴比例和国资划拨社保账户补足;增加就业市场的灵活性,改变目前“员工可以炒企业、企业难以炒员工”的现象;通过电力体制改革和相关改革,降低用能成本;降低物流成本等。

适当减轻企业的税费负担,就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杠杆率。换一个角度看,企业的非经营性支出减少了,负债能力会有所提高。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不同,税制也有很多不同,不可简单对比,而只能参考。企业税负水平应当根据的变化来调节,要坚持普遍性和结构性相结合,并非一味地降。该稳定的也要稳定。

二是完善个税征收体系,提高普通居民的收入水平。

去年10月份,国务院发文提出,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目前,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已有雏形。主流意见涉及三个方面的调整:1.进一步优化个税税率结构,调低部分档次的税率;2.按家庭征收;3.科学设定抵扣项目。如果个税按家庭征收,并且将育儿、教育、首套房购置、赡养老人等家庭支出逐步纳入抵扣,将是重大利好。

这里也要有所说明,中美税制结构和发展阶段不同,不可盲目比较。在我国,企业是缴税主体,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是主体税种,个人所得税只占总税收的6.5%;而在美国,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5%,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的30%到40%。中国的个税改革会吸纳其他国家的合理因素,但也要符合自己的实际。

通过个税改革,提高普通居民家庭的收入,可以实现更优的民生保障,也可以促进居民富余资金用于投资。

三是健全资本市场税收体制,鼓励长线投资。

目前,我国股市税制仍以印花税为主体,并同时征缴红利税。不对个人在股票二级市场获利征收利得税;但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已开始征税,这一税种具有资本利得税的性质。

根据我国股市发展的实际情况,涉股税制以稳定为宜,但也需要加以完善。笔者建议,可考虑设置长期投资税率和短期投资税率,鼓励长期投资者;可设置豁免额,使中小投资者轻税赋或无税赋;当年净亏损者,可按比例冲抵个税;实施超额累进税率,盈利越多,则适用税率越高,但档位要适度。特别是对机构投资者,尤其需要制定鼓励其长线持有股票的税收政策,并且可以配合其他奖惩措施。

税收是一个重要的杠杆手段,通过完善企业、个人以及特定领域的税收征管规则,可以引导资金等资源向相对弱势又亟待发展的领域流动,抑制消耗大、效率低的领域的发展,平衡产业板块、社会阶层和公共部门的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平衡稳定发展。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任务来说,就是要降低实体经济的杠杆率,扩大直接融资的比重。用好上述三重“税收杠杆”,就可以更好更快更稳地推动这一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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