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能股份3月7日晚再度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称,虽然前海人寿及钜盛华作为认购方与公司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但公司不认定姚振华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因为发行对象未包括姚振华,姚振华未以投资者身份签订相关认购协议。在广东省国资委的批复文件中,认购对象为前海人寿及钜盛华,姚振华仅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
公告称,招商证券及中信协诚的律师认为,姚振华非本次收购的投资者,亦未直接或通过除前海人寿及钜盛华以外的主体间接持有韶能股份的股份,姚振华与前海人寿及钜盛华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成为一致行动人的基础,因此,姚振华不属于相关规定的收购人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