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提案直指两大信托业务痛点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杨卓卿 2017-03-08 0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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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如火如荼进行中,为信托行业建言发声的提案深受信托业人士关注。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宏达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沧龙最新提交的两份提案均与信托行业有关:一是鼓励信托公司参与企业股权投资以IPO(首发)渠道退出;二是尽快出台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

业内人士表示,刘沧龙的两份提案都契合当下业内人士忧心所在。在两份提案中,刘沧龙也针对性给出具体执行建议。

需解决信托PE投资

IPO退出难题

刘沧龙首先亮出信托公司开展PE(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优势,包括资产的有效隔离、信托产品的标准化特质,市场认可度高、信托的集合资金能力较强等。

他表示,参与PE业务对信托公司有诸多意义:一是,鼓励信托公司往投资类业务转型;二是,PE信托基金有助缓解企业融资难。

实际上,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参与PE业务持支持态度。

按照2008年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信托公司在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时,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不过,刘沧龙称,证监部门认为,上市企业必须披露实际股权持有人、防止关联持股,而我国信托业缺乏有效登记制度,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代持关系。因此证监部门对信托制PE投资企业上市持谨慎态度,要求信托计划型基金必须在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前将股权转让给信托计划背后的受益人或者适合的上市公司股东。从目前实践来看,无论是信托资金直接投资标的公司股权,还是信托资金入股合伙企业间接投资标的公司股权,信托资金持股上市暂时没有成功的先例。

刘沧龙介绍,信托公司参与PE业务有合理性。根据信托原理,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到受托人之间的转换是一种“转移关系”,而不是监管部门所认定的“代持关系”。在披露实际股权持有人时,信托公司可以成为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持有人。根据相关规定,信托公司负有亲自管理、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亲自行使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股东权利,不受委托人、受益人干预,受托人拥有独立的意志,这就阐明了信托公司作为独立主体开展PE业务的地位和责任。

刘沧龙表示,为了更充分发挥信托公司运作领域广泛、手段灵活的业务特点和在股权投资领域的优势,以推动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发展,建议尽快出台具体政策鼓励信托公司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的形式推动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信托以股权形式投资的公司,如果符合公开上市条件的,支持其公开上市,也应当允许信托制PE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呼吁尽快出台

慈善信托税收优惠

自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以来,包括四川信托在内的多家信托公司已开展了十余单慈善信托业务。但由于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得到落实,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慈善信托的更好运用与发展。

按照《信托法》,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因此,在设计信托税制时,应考虑公益信托的特殊性,通过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当事人积极投资于公益事业。《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因此,无论是《信托法》还是《慈善法》均明确我国信托税制应对慈善(公益)信托及其收益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从而促进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但从目前慈善信托的实践来看,国家层面仍然缺乏具体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委托人要求实现税收优惠的前提下,慈善信托的许多制度优势难以充分发挥,慈善信托的有效性可能大打折扣。

刘沧龙认为,慈善信托的推广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相关机构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因此向我国慈善信托有关部门建议:就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进行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委托人交付信托财产(包括不限于现金、股权、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和信托公司接受公益性信托财产时,对其捐赠资产和接受捐赠资产的所得税、流转税进行减免;二是明确对公益性慈善信托项目所得收益的所得税以及流转税进行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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