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邓智毅:信托公司也可以参与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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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昨日在接受上证报记者独家采访时透露,信托公司有实施债转股的主体资格,鼓励信托公司尝试参与,目前应该已有信托公司在研究债转股业务试点。

上证报此前获得的银监会2017监管工作会议文件明确提到,要充分利用现有机构开展债转股工作,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在市场化债转股中发挥积极作用。

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不能直接持有工商企业股权。因此,在这轮债转股中,相关银行需要通过第三方平台持有债转股股权,其开展债转股业务的一个路径是新设实施机构。目前,五大国有银行均已提交设立实施机构的申请,并已上报国务院待批。

但是,未必每家银行都要设立一家债转股实施机构。邓智毅说,这有成本考虑,也考虑到机构的专业性问题,且债转股是降杠杆的一大措施,有存续期。因此,从经济、效率角度来讲,只要双方愿意,应该鼓励已有的信托公司发挥作用,作为债转股一类实施机构。

“这轮债转股坚持法制化、市场化,银行债转股业务可以给子公司,也可以给孙公司,也可以转给‘隔壁兄弟公司’信托公司实施,双方谈判。”邓智毅打了个比方。

与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相比,这轮债转股更有技术含量,还有事后股权管理,要行使股东权利。

“可能还要开展一些产业并购,通过资本力量进行重新组合,这实际上有点像投行业务,需要专业的人才和技术。谁来做?信托公司有一定的积累。”邓智毅说。

信托公司实施债转股的另一大优势是,已有稳定的利润来源。邓智毅说,信托公司可以以丰补歉,就算实施债转股不赚钱,信托公司还可以整合资源,“垃圾放对地方就是财富”。信托公司利用已有的链条,帮助企业起死回生,也是优化全社会资源配置。

而据上证报记者了解,因为债转股存续周期较长,银行也担心新设的实施机构未来缺乏稳定的收益来源,要依赖母行支援。也因此,有银行人士对上证报记者透露,其所在行内员工转岗至新设实施机构的意愿不高。

不过,目前信托公司参与债转股业务意愿还不太明晰。邓智毅说,初期阶段,各个信托公司认识不一样,因为每个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业务模式不一样,人力储备也不一样,意愿不一。“也未必人人都上,都上也未必好”。

据了解,目前信托公司共计68家,截至2016年12月末,信托行业管理的信托资产余额已达20.22万亿元,是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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