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处罚量刑标准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王辉 2017-03-11 09: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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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证券交易所监事长潘学先10日表示,将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三项聚焦证券市场发展的建议,包括:建议提高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量刑标准、建议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和建议将系统性风险防范纳入《证券法》修改。

潘学先建议,有关部门结合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实际,对《刑法》、《证券法》进行相应修订,提高对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量刑标准。具体来说,包括两大方面。

一是修订《刑法》,延长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信息等犯罪行为的刑期,取消单处罚金的规定。根据《刑法》第160条、第161条的规定,对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信息犯罪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或单处罚金,且罚金金额上限远低于该类犯罪的涉案金额。建议延长相关责任人员刑期,取消单处罚金的规定,并大幅提高罚金金额上限,以实现罪罚相适,满足打击和威慑证券犯罪行为的现实需要。

二是修订《证券法》,提高对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信息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针对法律责任偏轻的问题,强化法律责任,建议在《证券法》第189条、193条中增加有关倍数罚的规定、提高数额罚的金额,加大违法成本,增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潘学先表示,为合理优化资本性收益税收结构,进一步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营造资本市场良好发展环境,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共同研究当前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现状,探索优化调整税收政策。具体内容包括:

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放松减免征收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要求,将“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细化,改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6个月以内(含6个月)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在6个月以上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既吸引投资者投资高分红股票,鼓励长期投资,又提升上市公司高分红的意愿,鼓励持续分红,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潘学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在下一步《证券法》修改中,研究论证增补有关系统性风险防范的制度,建立健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制度基础。潘学先提出三方面建议。一是关于系统性风险防范的监管目标和职责。建议参考国际证监会组织和境外市场做法,将“减少系统性风险”列为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目标之一,并进一步将监测、防范和处置系统性风险列入监管机构的基本职责。二是关于系统性风险防范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建议建立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就系统性风险防范建立协调合作机制。三是关于系统性风险防范的处置措施。建议《证券法》就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作出授权,如允许平准基金入市、限制某些特定主体的股份减持、暂停某些证券业务等,便于监管机构及时、快速、果断地对系统性风险做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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