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ST舜船破产重整不影响投资者索赔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钟恬 2017-03-11 10: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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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ST舜船(002608)发布公告称,2016年12月份,王婧臣、林然红分别就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3与月3日,公司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这表明了被证监会正式处罚的舜天船舶(已更名为*ST舜船)虚假陈述案获得法院受理。

公司公告称,王婧臣和林然红均曾投资公司股票,2016年10月24日,证监会对公司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述二人根据该决定书及相关材料认为公司虚假陈述导致其投资公司股票遭受损失。王婧臣认为其遭受投资损失1.53万元,林然红认为其遭受投资损失3.13万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ST舜船同时表示,该案件尚未审理,预计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ST舜船存在多种虚假陈述违法事实,除了未对相关关联交易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及定期信息披露义务外,核心虚假陈述表现在财务造假问题上。

证监会查明,舜天船舶2013年和2014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不实。舜天船舶2013年未计提应收利息9093.40万元,虚减利润 9093.40万元;2014年为计提应收利息7829.42万元,虚减利润7829.42万元。2013年少计财务费用1912.89万元,虚增利润1912.89万元;2014年少计财务费用5031.48万元,虚增利润 5031.48万元。

此外,舜天船舶通过与明德重工及其关联企业虚构业务和正常采购原材料并加价销售给明德重工的方式回收利息,导致2013年多计收入57529.73万元、多计成本47110.71万元,虚增利润10419.02万元;2014年多计收入49363.26万元、多计成本45651.85万元,虚增利润3711.41万元。舜天船舶通过在采购明德重工船舶时扣减采购成本的方式回收利息,导致2013年虚减成本494.15万元,虚增利润 494.15万元;2014年虚减成本1,565.82万元,虚增利润1,565.82万元。

基于上述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责令舜天船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此后,多位投资者委托律师发起索赔,并且获得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ST舜船虽然经历了破产重整,但并不影响投资者的虚假陈述索赔,此前已有多例经历破产重整的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包括正在南京中院审理的超日太阳索赔案。如果投资者在2014年4月11日到2015年4月29日之前买入*ST舜船的股票,并在2015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均可发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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