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券市场野蛮收购行为要有限制条款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刘丽靓 2017-03-13 09: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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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草案有望4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曾任证监会三届主板发审委委员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此次《证券法》修订更多的是改革性、功能性、重点性的修法,更加突出制度的发展空间。在强调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的基础上,更加强调监管的力度和操作性,强调保护投资者权益,并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发行等方面将会有细致规定。他建议,应让证券法修法成为常态,要加大打击欺诈性证券交易的力度,对证券市场上的野蛮收购行为要有限制条款。

相关规则将更细化和具体化

中国证券报:市场十分关注《证券法》修订,此次修订将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李曙光:此次《证券法》修订,主要集中在四个重点问题。在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方面,要总结资本市场多年积累的经验教训,把一些过时的不适应市场发展的制度去掉,并把证券市场中前沿、亟须解决的制度保障加进来。一方面,将强调“宽进严出”,“宽进”意味着未来IPO的通过率将加大,让企业更容易进来。“严出”就是对那些常年亏损、利润率较低、经营不善、对投资者权益有所侵害的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让他们坚决退市。另一方面,在证券的登记结算两者要分开,登记和结算各自的功能应会有更加清晰的表述。在交易制度方面,是T+0还是T+1还在争论,最后会不会写入到立法很难说。此外,对于“证券”的概念应会拓展,不仅仅是股票交易,还将涉及债权、期权、期货等其它证券凭证的交易,为功能性、联动性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注册制方面,此次《证券法》修改注册制写不写入,可能还要看全国“两会”以后的情形,估计暂时是用一个比较中性的方法来表述,比如还是要强化上市公司股票的质量审查,强化一线监管机构的责任,特别是证券交易所的责任。

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此次《证券法》修改给予了更大重视,在一些具体手段、具体程序、保护渠道方面将加强力度。目前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发行这方面并没有更细的规定,最高法院也没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这次证券法修订对于投资者保护,打击欺诈交易等方面规定得更为细致,特别是在内幕交易运用信息的认定、认定标准、认定条件、操纵市场的一些手法,还有一些模棱两可的表述将更清晰化和具体化。此外,在建立投资者适当性保护制度,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以及分红制度方面也将着重强调。

在信息披露方面,此次《证券法》修订更加强调规范性表述,强调对于信息披露“污点信息”的一些惩罚。比如欺骗性信息,宣传性信息以及一些不实信息,要加强打击。此外,对信息披露要求更具体、详细、节点更明晰,包括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要求将更细化。此外,在再融资过程中,证监会已经有很多规章政策性规定,一些规定可能上升到法律层面。

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方面,目前创业板、新三板发展非常迅速,证券法应为其提供法律依据。另外,要为广阔的资本市场提供空间。总之,此次《证券法》修订将使让不太清晰和不太完善的规则更加细化和具体化。

证券法修法应成常态

中国证券报:在证券法修改以及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方面,你还有哪些具体建议?

李曙光: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变化都很快,应该让证券法修法成为常态,可以每年一次或两年一次,并可以用修正案的方式来体现。对于一些重点领域或时机不成熟的改革,可以用一些比较中性的词汇来表述,为立法留下空间,等时机成熟,用修正案的方式来填补,这样的修法应该是可行的。

其次,在《证券法》收购这一章也应有所修改,对证券市场上的野蛮收购行为应根据中国国情,要有限制条款,同时也要修改《公司法》上有关股权结构的相应规定。

第三,《证券法》修改要特别关注系统性风险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对接,要更加强调金融市场的整体性,强调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联动性。

第四,针对欺诈性证券交易,要对投资者权益有侵害、有破坏市场秩序的一些行为主体进行坚决打击,加大处罚力度,要以经济手段来扼制经济的恶。

第五,未来无纸化交易和互联网交易发展非常快,投资募股方式会发展变化,特别是将来网上的投资会越来越多,在监管方式信息化、现代化及监管理念变化方面,证券法都要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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