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告》要求,商业、办公类项目(简称“商办类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为居住等用途。
《公告》明确,开发企业在建(含在售)商办类项目,销售对象应当是合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得将房屋作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时,应当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公告》强调,本公告执行之前,已销售的商办类项目再次上市交易时,可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也可出售给个人,个人购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名下在京无住房和商办类房产记录的;二是在申请购买之日起,在京已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公告》指出,商业银行暂停对个人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个人购房贷款。